基于实际业务结构的路径规划案例

一个商业实体,三条移民路径

一家由 TIHU 运营方实际控制并管理招聘的美国公司,承载仓储、卡车运输与电商业务。三位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分别对应三条不同的移民路径:EB-5 投资、EB-1C 管理与 EB-3 专业岗位。本页讲的是治理结构与三套各自独立的法定标准,不是一份已经成立的资格结论。

案例性质与事实来源

这是一份路径规划案例,不是成功案例

本页事实由运营方描述提供,相关法律与财务底层记录尚未经过审阅,因此定位为路径规划案例,不代表任何已获批结果。

这份案例回答一个具体的结构问题:当一家美国公司真实运营,而围绕它的三个人条件各不相同时,各自应当按哪条路径推进、需要证明什么、以及哪些东西不能相互替代。

已知事实来自运营方描述:美国侧只有一家经营实体,同时承载仓储、卡车运输与电商;运营方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管理招聘。待核验资料包括股权与治理文件、境外实体与美国实体之间的所有权与控制关系、财务与工资记录、岗位说明与招聘留档。具体金额、比例与时间点须在实际委托关系中按真实记录确认。

结构图

业务流与治理结构:两张图要分开看

第一张图是货物与订单怎么流动,第二张图是权力与责任怎么分配。移民审查关心的多数问题落在第二张图上。

业务流:从中国工厂到美国终端客户

  1. 01中国出口制造

    境外制造与出口业务,负责生产与出口交付。

  2. 02出口与跨境物流

    货物出口至美国,涉及报关、跨境运输与到港安排。

  3. 03美国仓储与履约

    由这一家美国运营实体承载仓储、入库、库存管理与订单履约。

  4. 04卡车运输配送

    同一实体的运输环节,把货物送达客户或平台仓。

  5. 05电商与订单流

    线上销售、客服与订单流转,形成美国端的实际收入。

美国侧只有一家运营实体,同时承载仓储、卡车运输与电商三个职能。业务流本身不证明任何移民类别成立。

治理结构:谁控制、谁出资、谁被授权、谁被录用

美国经营实体(仓储 / 卡车运输 / 电商)

美国侧唯一的经营实体,是下面所有关系的连接点:经营控制、资本投入、管理授权与实际雇佣都指向它。

  • TIHU 运营方(实际控制人)经营控制与招聘管理美国经营实体

    岗位设置、面试与录用决定、薪酬与岗位职责由运营方的管理体系作出;运营方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长兄(EB-5 投资人)资本投入与相应治理权美国经营实体

    以 EB-5 投资人身份投入资本,并按投资协议或有限合伙协议享有政策层面的表决与管理权利(8 CFR 204.6(j)(5))。他是投资人,不必担任 CEO,日常经营仍由运营方负责。

  • TIHU 运营方管理授权(真实职责)次兄

    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负责某一板块的组织与决策,管理下属主管或职能团队,安排预算与人事,并向实际控制人汇报。是否符合 EB-1C 需另行按标准评估。

  • 美国经营实体 / 运营方真实招聘与专业岗位幼弟

    岗位由运营方按业务需要设置,经善意招聘程序录用;岗位真实性与专业性要求先于人选确定。

待核验:境外实体与美国实体之间的合格所有权与控制关系

EB-1C 所需的母子公司、分支或共同所有并控制的关联关系尚未认定成立。仅有供货、采购或物流等贸易往来不构成合格关联关系,不能在图上直接画成自动成立的连线;须核对股权结构与控制文件,并确认长兄的资本注入是否改变控制结构。

本图只呈现权力与责任的分配,不呈现货物流向;所有连线都必须由实际文件支撑,图上没有的关系不能被推定存在。

图例:三种关系不能混用

所有权 / 控制权
谁持有股权、谁能决定公司重大事项。EB-1C 所需的合格关联关系(母子公司、分支或共同所有并控制的关联公司)必须落在这一层。
受托管理权
由控制方授予的决策权限:预算、人事、职能范围。它可以支撑真实的管理职责,但本身不改变所有权归属。
商业合同关系
买卖、代工、物流、代理等合同。仅有贸易合同不构成 EB-1C 所要求的合格关联关系。

角色对照

三个人,三套独立标准:职能、法定要件、支撑记录、阶段条件

同一家公司可以同时支撑三条路径,但三条路径的法定标准互不通用。切换标签查看每个角色。

投资人不必是 CEO

长兄:EB-5 独立直投投资人

以 EB-5 直投方式独立申请。核心是资金来源与路径合法、投资处于风险之中、新商业企业以及十个符合要求的直接全职岗位,加上一份可信、完整的商业计划。运营方仍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日常经营者。

业务职能

  • · 以资本投入支持仓储、运输与电商业务的实际扩张。
  • · 按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持有相应权益与治理权利。
  • · 日常经营由实际运营方负责,投资人无需担任 CEO;但仍须保留法规要求的政策制定或治理层面管理权利。

法定要件(要点)

  • · 资金来源与转移路径合法,可完整举证。
  • · 投资资本处于风险之中,投入新商业企业。
  • · 创造十个符合要求的直接全职岗位,并按时创造与维持。
  • · 提交可信、完整的商业计划,与实际经营相符。
  • · 投资人仍需具备法律上足够的经营参与:依 8 CFR 204.6(j)(5),通过政策制定或依组织形式享有的管理权利参与,不能仅以「被动出资」满足。

支撑记录

  • · 资金来源链条:收入、纳税、资产处置、转移与合规凭证。
  • · 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治理权利,须与运营方的实际控制并行不冲突。
  • · 岗位创造证据:工资单、雇佣记录、工时与岗位说明。
  • · 商业计划与实际经营记录(订单、收入、租约、许可)的一致性。

阶段条件

  • · I-526 阶段(独立直投申请,不适用区域中心的 I-526E):资金来源与商业计划成立。
  • · 在符合条件时通过境内调整或领事程序取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
  • · 在取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窗口内提交 I-829(8 CFR 216.6(a)(1)(i)),证明投资与岗位按要求维持。此处引用的只是递交窗口规则。

投资额门槛、目标就业区认定与时间安排见 EB-5 业务页面,本页不重复;请注意联邦法规文本中的旧金额已被 RIA 之后的现行规则取代,不应引用过时金额。治理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与运营方控制的事实一致,不能为了满足条款而虚构角色。

证据结构

同一批记录可以支撑不同命题,但标准不能互相替代

同一份合同、工资单、场地租约与纳税记录,可以如实支撑不同的主张。但 EB-5 的岗位数量、EB-1C 的管理层级深度与 PERM 的本地招聘检验,是三个不同的检验。

工资单与雇佣记录

在 EB-5 里证明什么
是否创造并维持了十个符合要求的直接全职岗位。
在 EB-1C 里证明什么
组织中是否存在被管理的人员或职能层级。
在 PERM / EB-3 里证明什么
该岗位是否真实存在、工资是否符合认定水平。

客户合同与订单记录

在 EB-5 里证明什么
商业计划是否可信、经营是否真实。
在 EB-1C 里证明什么
美国主体是否确实经营满一年并具备组织规模。
在 PERM / EB-3 里证明什么
岗位是否有真实业务需要支撑。

场地租约与许可

在 EB-5 里证明什么
新商业企业是否实际运营。
在 EB-1C 里证明什么
被管理的职能是否有实际经营载体。
在 PERM / EB-3 里证明什么
工作地点是否明确,影响招聘与工资认定。

财务报表与纳税记录

在 EB-5 里证明什么
投资资本是否投入并处于风险之中。
在 EB-1C 里证明什么
雇主是否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
在 PERM / EB-3 里证明什么
雇主是否具备支付能力(8 CFR 204.5(g)(2))。

当事实同时满足两套标准时,足够数量的合格美国员工既可以支撑 EB-1C 所需的组织结构,也可以作为 EB-5 的岗位创造证据——不存在「每一种签证都必须配一套独立员工」的普遍规则。但反向的推论同样不成立:不能把长兄本人、非移民身份的次兄或幼弟仅因为出现在工资单上就计入 EB-5 岗位;是否可计入取决于该员工是否符合 EB-5 就业资格要求。

必须分清的四条边界

  • · 幼弟未来的工作机会不是一个「已经创造出来」的合格 EB-5 岗位;EB-5 岗位按实际身份与岗位创造规则认定,不按家庭人数计算。
  • · 普通合同司机通常不构成 EB-5 意义上的直接雇员;用工方式与雇佣关系的性质需要如实认定。
  • · 三个人不是三位 EB-5 投资人;一笔投资也不会自动产生三张绿卡。
  • · 每个人的优先日、移民申请与(如适用)工作许可各自独立,不在兄弟之间共享。

跨路径风险

商业失败会影响三条路径,但不会改变每个人各自的标准

这三条路径共享同一个商业底盘,因此共享商业风险;但风险共享不意味着标准共享。

真实客户订单

订单是否真实、可持续,直接影响商业计划可信度与岗位需求的真实性。

毛利与工资现金流

工资支付能力与岗位维持依赖现金流,而不只是账面收入。

仓储许可与租约

场地合法性、许可与租约期限影响经营连续性与工作地点认定。

运输保险与运营资质

运输环节的保险与适用资质需要按业务实际核验。

雇员与承包商分类

用工分类影响岗位证据与工资记录的一致性,需按实际事实认定。

客户集中度与境外业务连续性

过度依赖少数客户或单一境外供货来源,会同时影响多条路径的事实基础。

如果业务本身经营失败,三条路径都会受到影响:岗位无法维持、管理职责失去实体依托、专业岗位不再有真实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三个人的标准会被合并。每个人仍然要各自满足自己的法定要件,一个人不成立并不自动导致另一个人不成立,反之也一样。

顺序图

按条件推进,而不是按固定日历推进

以下顺序描述的是条件之间的依赖关系,不是任何时间表或工期承诺。

  1. 01核实控制结构与境外任职历史

    确认谁实际控制美国公司、境外实体与美国实体之间是否存在合格关联关系,以及境外管理任职历史是否真实成立。

  2. 02公司设立、出资与岗位计划

    完成出资安排与治理文件,形成与实际经营相符的岗位计划;治理权利的记载须与实际控制事实一致。

  3. 03真实经营与并行招聘

    业务实际运转,招聘由有权限者按规则管理执行,招聘记录同步留档。

  4. 04各自的优先日与移民申请

    每个人按自己的路径确立优先日并提交各自的移民申请,互不共用。

  5. 05各自在签证可用时选择领事程序或境内调整

    每个人在自己的签证可用时点,按自身合法基础与家庭情况选择可行的完成方式。

任何一位兄弟的优先日、签证可用性、I-485 或工作许可都不能被其他兄弟使用。每个人符合条件的直系家属,与其他兄弟的家属彼此独立。

治理记录

治理与招聘记录

治理记录要落在文件上:控制权与出资安排由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与治理决议记载;管理授权由书面授权与实际行使记录支撑;招聘由有实际权限的人独立管理,岗位按 20 CFR 656.17(l) 的要求对美国工人真实开放,招聘过程完整留档。在被问及时,所有权结构与亲属关系如实披露即可,其本身不构成不合格理由。

下一步

先核实结构,再谈路径

初步沟通用于核对控制结构、境外任职历史、岗位真实性与资金来源方向,并说明哪些结论必须由律师作出。此阶段不作资格认定,也不作结果承诺。

内容检索核对日期: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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