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L-1 / EB-1C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企业出海经营,在符合条件时衔接 L-1 与 EB-1C
先把美国一侧的业务真正做起来:结构、场地、许可、客户、雇员、预算与管理职责。经营是目的本身;当企业与个人各自满足条件时,高管与经理类别的临时身份与移民申请才成为一个可以评估的结果,而不是注册公司自动带来的赠品。
定位
先是一门生意,其次才是一条身份路径
L-1 是为了让跨国企业把合格的高管、经理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派到美国岗位上工作;EB-1C 是给已经在做生意的美国雇主,为其合格的经理或高管职位申请永久居留。两者都不是投资换身份产品,也没有「注册公司即可获批」这回事。
- · 商业目的在前:美国业务要有真实的客户、供应、定价与现金安排,经营本身要说得通,才谈得上支撑一个管理岗位。
- · L-1 与 EB-1C 标准相近但各自独立审查:拿到 L-1A 不代表 EB-1C 会获批,没有 L-1A 也可以直接申请 EB-1C。
- · 企业条件与个人条件要分别成立:公司层面的关联关系、经营事实与支付能力,与个人层面的境外任职与拟任职责,是两套证明。
- · 盈利不是通行证:单纯有利润不等于满足管理职责要求;出现亏损也不自动导致否决,要看是否持续在做生意、职位是否仍有需要。
- · 我们不承诺获批、审理时间、排期推进或经营结果。个案法律结论由持牌美国移民律师在实际委托关系下作出。
三个资格视角
外国公司、美国公司、个人:三套条件分别成立
最常见的误判是把三件事混成一件:以为外国公司够大就行,或以为美国公司注册了就行,或以为自己是老板就行。审查是分开看的,任何一侧不成立,整体都不成立。
视角一:外国(美国境外)公司
「外国」指美国境外,不限于中国;可以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合格组织。
需要成立的事实
- · 是合法设立、实际在营业的雇主:持续、常规地提供货物或服务,不是只有注册、邮箱地址或注册代理人。
- · 在申请人赴美停留期间,美国一侧与至少一个美国境外的合格组织都要通过这个合格集团继续做生意。
- · 与美国实体之间存在合格的关联关系(母子公司、同一法人的总部与分支、或关联公司),并能用股权与治理文件证明。
- · 自身经营健康度会被间接审查:外国公司停摆,关联关系与任职基础都会动摇。
不是普遍要求
- · 不要求从事国际贸易,也不要求中美两侧行业完全一致。
- · 不要求申请人本人持有外国公司股权;股东身份不是资格要件。
- · 没有一个统一的营收或员工人数硬指标(Blanket 另有单独门槛,见下文)。
- · 不要求外国公司是「大企业」,但也不能只是纸面主体。
视角二:美国公司(或美国办公室)
L-1 与 EB-1C 对美国一侧的要求不同,不能互相套用。
需要成立的事实
- · L-1:美国一侧要有合格的办公室或实体,并在停留期间持续做生意;新办公室情形另有专门规则(见四个阶段)。
- · EB-1C:美国申请雇主通常须已经做生意至少一年,并提供合格的经理或高管永久职位,还要证明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 · 「做生意」的起点是实际开始持续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时点,不是公司注册纪念日。
- · 要有与业务相称的场地、必要的执照或许可、可执行的预算与现金安排。
不是普遍要求
- · EB-1C 没有法定投资额下限,也没有固定营收门槛;但真实预算、被支撑的职位与支付能力仍然要证明。
- · 不要求雇满某个固定人数(没有「必须 10 名员工」这样的规则)。
- · 不需要 PERM 劳工证:EB-1C 属于免劳工证类别。
- · 不要求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同行业,也不要求业务规模对等。
视角三:个人(申请人)
个人条件按类别分别判断,L-1A、L-1B 与 EB-1C 的口径并不相同。
需要成立的事实
- · L-1 一般规则:在递交前的合格三年期间内,为合格的境外关联组织连续工作满至少一年,担任经理、高管或具备专业知识的职位。
- · 赴美职位须分别满足 L-1A(经理/高管)或 L-1B(专业知识)的标准;美国职位不必与境外职位完全相同。
- · 新办公室的 L-1A:这一年的境外任职须是高管或经理性质的任职。
- · EB-1C:须在相关三年回溯期内有至少一年合格的境外经理或高管任职,并将在美国担任合格的经理或高管职位。
不是普遍要求
- · 不要求先持有 L-1A:符合条件者可以直接申请 EB-1C。
- · 不要求申请人是公司所有人或股东。
- · L-1 的「连续一年」规则不能直接搬到 EB-1C:两者的期间口径不同,须分别计算。
- · 已经在美国工作的人另有以入境为基准的回溯计算规则;最近一次入境不会自动重置或抹掉此前的合格境外任职,具体计算须由律师按个案核定。
EB-1C 的四个基本支点
把 EB-1C 单独列出来,是因为它最常被误当成「L-1A 的自然延续」。
- · 境外合格任职:相关三年回溯期内至少一年经理或高管任职。
- · 美国合格职位:提供的是经理或高管性质的永久职位,并有组织与业务支撑。
- · 美国雇主已做生意至少一年(通常口径)。
- · 支付能力:能够支付所提供的工资,需用财务凭据证明。
以上是方向性框架。精确期间计算、子类适用、特殊情形(如已在美国就业、职务变动、结构重组)由持牌美国移民律师按个案认定;法规原文见本页官方来源。
四个美国阶段
你现在在哪一格:从零公司到符合 EB-1C
同样一句「我想做 L-1A / EB-1C」,落在不同阶段要做的事完全不同。选一个标签,看这一格的事实、商业优先级、证据、L-1 位置、EB-1C 位置与下一步。
阶段 A
还没有美国实体,也没有美国经营
外国公司在营业,美国一侧从零开始:没有实体、没有场地、没有客户、没有雇员。此时讨论的是搭建,不是申请结果。
商业优先级
- · 先确定业务本身:卖什么、卖给谁、由谁交付、毛利与现金从哪里来。
- · 选择落地模式:新设、收购真实运营企业,或以出资与治理安排进入既有业务平台。
- · 把结构与法律形态定下来(公司、LLC、有限合伙等),并与关联关系设计一起考虑。
- · 预算要覆盖设立成本之外的运营期,而不是只够完成注册或交割。
要形成的证据
- · 设立文件、股权与出资凭证、治理文件。
- · 与业务相称的实际场地安排(租约或有约束力的意向),不是虚拟地址。
- · 行业与地方所需的执照、许可、税号与保险。
- · 可信的经营计划:市场与客户、收入与成本、现金跑道、招聘节奏、里程碑。
- · 岗位设计:为什么会存在一个需要被管理的组织,而不是一个人做全部事情。
L-1 位置
- · 如走 L-1A 新办公室路线,须先完成实体与关联关系的搭建,并由雇主提交申请;仅有一份商业计划,缺少必要的申请主体、法律结构与证据,不可能获得批准。
- · 个人不能自己给自己申请 L-1:申请人是雇主。
EB-1C 位置
- · 此阶段通常不具备 EB-1C 条件:美国雇主还没有做生意满一年,也没有可被支撑的合格永久职位。
- · 现在做的每一件事(结构、场地、雇员、账目)都会成为将来 EB-1C 的基础证据,值得从第一天就按可核验的方式留痕。
下一步
- · 做落地模式对照与预算区间,先决定新设/收购/进入平台。
- · 由律师评估关联关系设计与你个人的境外任职是否可能成立。
- · 把 12 个月经营里程碑写下来,作为后续举证与自查的基准。
新设、收购与进入既有平台:三条落地路线的交叉说明
- · 新设:成本可控、结构干净,但要在较短的首次批准期内做出经营事实。
- · 收购真实运营企业:省去「证明开始经营」,但风险移到尽调——收入真实性、客户集中度、员工留存、负债与许可可否转让。
- · 进入既有运营平台:以出资与治理安排承担实际职责,最容易被质疑挂名,需要清晰的股权、表决与决策证据。
- · 重要:收购不会自动继承标的的经营历史、合同、人员、合格雇主身份或所谓「继承性资格」。收购后的主体是否构成合格雇主、历史经营能否被计入,都需要按事实与文件单独评估。
- · 无论哪条路线,控制关系、真实管理职位与持续经营都必须各自成立;靠包装的部分会在延期或 EB-1C 阶段暴露。
关联关系
合格关联关系的三种基本形态
关联关系是企业侧的第一道门。它看的是所有权与控制的事实,不是资金转过一笔就算,也不是名字像、logo 像就算。法律形态(公司 / LLC / 有限合伙)与关联关系是两个不同维度:同一种法律形态可以处在任何一种关联关系里。
母公司与子公司(Parent / Subsidiary)
认定要点
- · 持股超过 50% 并且拥有控制权。
- · 持股 50% 且拥有控制权(例如合资中的实际控制安排)。
- · 50/50 对等合资:双方各半、拥有对等控制权并互有否决权的情形,可能构成合格关系。
- · 持股低于 50% 但能证明实际控制(例如表决安排、董事席位、经营决策权),可以基于证据成立。
- 示意例子
- 示意:外国公司 A 持有美国公司 B 100% 股权;或 A 与另一股东各持 50% 且拥有对等控制与否决权。
- 常见证据
- 股权名册、出资与付款凭证、股东协议、表决协议、董事会名单与决议、经营决策记录。
总部与分支(Branch / Office)
认定要点
- · 同一个法人主体在另一地设立的经营场所,不是另一个独立法律实体。
- · 分支的业务活动、账目与人员通常并入同一法人。
- · L-1 可以使用外国公司在美国的真实分支作为美国一侧的办公室。
- 示意例子
- 示意: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branch office),仍属同一法人,不另设美国公司。
- 常见证据
- 分支注册与备案文件、经营许可、场地租约、账目归属说明、税务登记。
关联公司(Affiliate)
认定要点
- ·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两家实体。
- · 由同一个人或同一组个人所有并控制的两家实体。
- · 同一组个人在两家公司中以大致相同的比例各自持有并控制(例如两家公司都由同两位股东按 60/40 持有)。
- 示意例子
- 示意(仅为说明结构):X 与 Y 两家公司均由同两位自然人按 60% / 40% 持有并控制。
- 常见证据
- 两侧股权名册与比例对照、出资凭证、股东与表决协议、董事与管理层名单、经营协议。
三种形态示意图
母子公司
总部与分支
关联公司
示意图只表达结构关系,不代表任何真实客户或项目,也不构成对某种结构可否获批的结论。
这些通常不足以构成合格关联关系
- · 两家公司的老板是亲属关系。
- · 特许经营(franchise)或品牌授权关系。
- · 使用同一个 logo、同一个品牌名或同一套网站。
- · 共享客户、供应商或办公场地。
- · 为了申请临时安排一位象征性的共同股东,缺少实际出资与控制事实。
管理职责与计划
什么是合格的管理或高管职责,计划里要写什么
这一节回答两个问题:你在美国要做的工作是否属于合格职责;以及你打算怎么做成,怎么证明已经在做。前者是定性判断,后者是文件与事实。
高管职责(Executive capacity)
- · 指导组织、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
- · 制定目标与政策,并在决策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 · 仅接受较高层级(如董事会、股东或更高管理层)的一般性监督。
- · 关注方向与资源配置,而不是日常交付本身。
人事型经理(Personnel manager)
- · 管理组织、部门、分支或职能。
- · 监督并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一项关键职能。
- · 拥有人事权:招聘、解聘或对人事行动提出建议,以及日常运营的裁量权。
- · 只监督一线非专业人员,通常不足以构成合格经理,除非被监督者本身属于专业人员。
职能型经理(Function manager)
- · 先要有一个可界定的重要职能(essential function):说清楚是什么职能、在组织中的位置。
- · 主要在管理这项职能,而不是亲自执行该职能的具体工作。
- · 在组织内处于资深层级:只受高层一般性监督。
- · 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拥有裁量权。
- · 口径参考 USCIS 采纳的 Matter of G- Inc. 裁决,见本页官方来源。
计划与证据:写清楚要做什么,证明已经在做
把「前瞻性计划」与「已发生的经营事实」分开写,是这类申请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重要的一件事。计划说明可行性,事实说明真实性。
业务与市场
- · 市场与客户:目标客户是谁、需求从哪来、已有哪些接触或订单。
- · 产品或服务:交付内容、交付方式与所需资源。
- · 定价与竞争:为什么客户会买、毛利从哪里来。
财务与资源
- · 收入与成本预测,按月列出现金跑道与最紧张的月份。
- · 资金来源:外国公司出资、股东注资或融资安排及其凭证。
- · 支付能力:能否支付所提供的工资,需要财务凭据支撑。
落地条件
- · 场地:与业务相称的实际经营场所(不是虚拟地址)。
- · 执照与许可:行业与地方要求,含税号、保险。
- · 供应与交付:供应商、承包方或服务商安排。
组织与治理
- · 招聘里程碑:按月或季度列出岗位、时间与预算。
- · 组织架构图与职责说明,体现实际授权与汇报关系。
- · 治理记录:会议纪要、审批、预算与人事决定。
- · 外国公司经营健康度证明:报表、纳税与业务记录。
五个互不相同的时钟
这些时间点经常被混为一谈,实际上各自独立计算。
- 公司注册日期
- 只说明主体何时存在,不说明是否在做生意。
- 实际开始做生意的时点
- 持续、常规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起点,新办公室与 EB-1C 的一年口径都与此相关。
- 境外合格任职期间
- 按适用类别在相应回溯期内计算,L-1 与 EB-1C 口径不同。
- I-94 授权停留期限
- 决定你在美国可停留到何时,与签证有效期不是一回事。
- 签证可用性(排期)
- 移民阶段能否推进取决于每月签证公告与个人排期基准。
四种文件的功能不同
把它们当成同一件事,是时间线出错的常见原因。
- USCIS 批准通知(I-797)
- 证明申请被批准,不等于可以入境,也不等于身份本身。
- 签证(visa stamp)
- 由领事机构签发,用于申请入境;有效期与可停留时间是两件事。
- I-94 入境/停留记录
- 由入境审查决定,记录身份类别与授权停留期限,实际以它为准。
- 绿卡(永久居民卡)
- 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卡片到期不等于身份终止,但需按规则换发。
两条并行路径
L-1 与 EB-1C 不是一条流水线上的两道工序,而是可以并行、也可以各自独立发生的两件事。
路径一:先用 L-1 建设与经营,再独立评估 EB-1C
- 1.搭建结构与关联关系,由雇主提交 L-1 申请。
- 2.获批后实际经营:客户、雇员、工资、组织与授权。
- 3.延期阶段以第一年真实经营与履职情况举证。
- 4.在公司与个人条件各自成立时,独立评估并提交 EB-1C(I-140)。
路径二:业务已经成熟,直接评估 EB-1C
- 1.美国雇主已做生意达到规定期间,组织与职位稳定。
- 2.确认申请人境外合格任职与拟任美国职位。
- 3.备齐支付能力与关联关系证据,由雇主提交 I-140。
- 4.按签证可用性安排领事程序或境内调整身份(视可受理条件)。
两条路径都要求:在相关审理与停留期间,关联关系与真实职位持续成立。任何一方在中途空转,都会影响延期与移民阶段的判断。
完整对照
L-1A 与 L-1B:24 个维度逐项对照
两者共用同一套企业侧条件,个人侧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证明对象。用分组筛选查看你关心的部分;手机上每一行都会展开为完整卡片,不隐藏任何一列。
定位与资格
类别目的
- L-1A(经理/高管)
- 把合格的经理或高管派到美国岗位,负责指导组织、职能或人员。
- L-1B(专业知识)
- 把具备公司特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派到美国岗位,支持产品、服务或流程。
美国职位标准
- L-1A(经理/高管)
- 须属于经理或高管职责(人事型经理、职能型经理或高管三条路径之一)。
- L-1B(专业知识)
- 须属于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工作内容与该专业知识直接相关。
境外任职要求
- L-1A(经理/高管)
- 在合格三年期间内,为合格境外关联组织连续任职满至少一年,且该任职为经理或高管性质(新办公室 L-1A 尤其看这一点)。
- L-1B(专业知识)
- 同样需要合格三年期间内连续满一年的境外任职,任职性质为具备专业知识(也可为经理/高管)。
关联关系要求
- L-1A(经理/高管)
- 与 L-1B 相同:母子公司、同一法人的总部与分支,或关联公司,并须在停留期间持续做生意。
- L-1B(专业知识)
- 与 L-1A 相同,没有更宽或更严的企业关系口径。
核心证明对象
- L-1A(经理/高管)
- 组织与授权:谁向你汇报、你管理什么职能、你如何行使人事与预算裁量权。
- L-1B(专业知识)
- 知识本身:知识如何形成、为何区别于同行业一般水平、如何在美国岗位上被使用。
学历要求
- L-1A(经理/高管)
- 个人 L-1 申请没有通用的学士学位要求;学历可作辅助证据。
- L-1B(专业知识)
- 个人 L-1B 同样没有通用学位要求;但 Blanket 项下的 L-1B 必须符合更严格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标准。
程序与限制
名额与抽签
- L-1A(经理/高管)
- 没有年度名额,也没有抽签。
- L-1B(专业知识)
- 没有年度名额,也没有抽签。
劳工证 / 劳动力市场测试
- L-1A(经理/高管)
- L 类申请不需要 PERM 劳工证,也不需要劳动力市场测试。
- L-1B(专业知识)
- 同样不需要;也不需要证明「没有美国人能做这份工作」。
投资额下限
- L-1A(经理/高管)
- 没有统一的法定投资额下限;但业务需要真实预算、场地与支付能力,不等于零成本。
- L-1B(专业知识)
- 同样没有投资额下限;新办公室情形仍须证明有能力开始经营并支付报酬。
工作许可范围
- L-1A(经理/高管)
- 雇主特定:只能为申请中的雇主、在申请的职位与地点范围内工作,不是通用工作许可(EAD)。
- L-1B(专业知识)
- 同样雇主特定,且工作内容须与所批准的专业知识职位一致。
变更是否需要修改申请
- L-1A(经理/高管)
- 关联结构、雇主主体、职责或工作地点发生实质变化,通常需要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 L-1B(专业知识)
- 同样如此;工作地点或客户场所安排变化尤其需要审查。
移民意图
- L-1A(经理/高管)
- 属于允许双重意图的类别,持 L-1A 期间可以推进移民申请。
- L-1B(专业知识)
- 同样允许双重意图。
新办公室与期限
新办公室处理
- L-1A(经理/高管)
- 首次批准通常不超过一年,并须说明该实体将如何在一年内支撑该经理或高管职位。
- L-1B(专业知识)
- 新办公室也可以申请 L-1B,但审查重点是专业知识证据、与业务相称的场地,以及有能力开始经营并支付报酬;不套用 L-1A 的组织层级目标。
已成立实体的首次期限
- L-1A(经理/高管)
- 一般最长三年(新办公室除外)。
- L-1B(专业知识)
- 一般最长三年(新办公室除外)。
延期期限
- L-1A(经理/高管)
- 每次延期一般最长两年。
- L-1B(专业知识)
- 每次延期一般最长两年。
累计停留上限
- L-1A(经理/高管)
- 通常为 7 年。此前的 H 或 L 时间、境外时间的补回(recapture)与例外情形需按个案分析。
- L-1B(专业知识)
- 通常为 5 年,同样存在个案分析空间。
有效期不自动给满
- L-1A(经理/高管)
- 批准期限与签证有效期由审理与领事决定,不会自动给到法定上限。
- L-1B(专业知识)
- 同样如此;实际可停留时间以 I-94 为准。
L-1B 转 L-1A
- L-1A(经理/高管)
- 可以在真实晋升的前提下转换,需要提交修改或新的申请并证明职责变化。
- L-1B(专业知识)
- 若要适用 7 年上限,须在合格的经理或高管职位上任职满至少 6 个月(8 CFR 214.2(l)(15)(ii));转换不会重新开始一个 7 年时钟。
工作场所与家属
第三方或客户场所工作
- L-1A(经理/高管)
- 一般不构成特别限制,但仍须实际履行管理职责。
- L-1B(专业知识)
- 在客户或第三方场所工作并非一律禁止;但不能主要由非关联方控制与指挥工作,也不能实质上属于人力外派(labor for hire)。
家属身份
- L-1A(经理/高管)
- 配偶与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同样申请 L-2;两类家庭的规则一致。
- L-1B(专业知识)
- 与 L-1A 完全相同。
Blanket 适用
- L-1A(经理/高管)
- 可在已获批的 Blanket 项下办理。
- L-1B(专业知识)
- 可在 Blanket 项下办理,但仅限符合更严格「专业人员」标准的 L-1B。
衔接与费用
与 EB-1C 的衔接
- L-1A(经理/高管)
- 标准相近但不自动成立:持有 L-1A 不代表满足 EB-1C;EB-1C 另有美国雇主经营期间、职位与支付能力要求。
- L-1B(专业知识)
- L-1B 持有人也可能符合 EB-1C,但要独立满足条件:境外一年合格经理或高管任职,加上在美国获得合格经理或高管职位。
申请主体与费用
- L-1A(经理/高管)
- 由雇主提交 I-129(含 L 类附表),费用项目与金额以 USCIS 官方费用页面为准,本页不列报价。
- L-1B(专业知识)
- 同上;Blanket 项下另有 I-129S 程序,费用同样以官方公布为准。
典型强 / 弱事实模式
- L-1A(经理/高管)
- 较强:真实客户与雇员、清晰授权、可核验的人事与预算决定。较弱:一人公司、无下属无职能、名片头衔与实际工作不符。
- L-1B(专业知识)
- 较强:可追溯的知识形成过程、明确的美国岗位应用场景。较弱:仅有通用技能、学历或头衔,或知识说明与岗位任务脱节。
上述为方向性对照,不是个案结论;具体期限、计算与例外由持牌美国移民律师依据 8 CFR 214.2(l) 与 USCIS 政策手册按个案判断。
「专业知识」到底指什么
- · 可以是对公司特有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
- · 也可以是对公司流程与程序的高级(advanced)知识。
- · 不要求是专利、独有或全球唯一的知识。
- · 但仅有通用行业技能、学历文凭或职位名称,通常不足以构成专业知识。
- · 不需要主张「没有美国人能做这份工作」——L 类不做劳动力市场测试。
事实模式:只作理解参考,不构成获批预测
通常更有说服力的事实
- · 美国一侧有可核验的客户合同、发票与到账记录。
- · 有真实雇员与工资税申报,组织图与实际汇报关系一致。
- · 申请人的人事、预算与业务决定有书面记录。
- · 外国公司持续经营,关联关系文件完整且前后一致。
- · L-1B:知识的形成过程、内部培训与项目记录可以追溯。
通常更薄弱的事实
- · 只有注册、银行账户与虚拟地址,没有交付记录。
- · 组织图上有下属,实际工作仍全部由申请人亲自完成。
- · 职位描述与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或每次申请口径不同。
- · 境外任职证明依赖事后补写的说明,没有同期记录。
- · L-1B:以通用技能、学历或职位名称代替专业知识说明。
以上是常见的强弱对比,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获批或被拒预测。
家属
L-2 家属:配偶与未满 21 岁子女能做什么、条件是什么
L-1A 与 L-1B 的家属规则一致。这一节按「可以做什么」与「边界在哪里」两条线写,配偶与子女分列对照。
身份与工作
工作许可
- L-2 配偶
- 合格 L-2 配偶属于随有效身份即获准就业(work authorized incident to status),不以另行申请 EAD 为普遍前提。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子女不因 L-2 身份获得工作许可。
I-9 用工证明
- L-2 配偶
- 按 USCIS 雇主手册 M-274 的口径,标注 L-2S 的 I-94 可作为工作许可证明,配合 List B 身份证件使用;EAD 是可选项,不是必须。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无适用的 L-2 工作许可证明。
就业范围
- L-2 配偶
- 范围通常较宽:可以为其他雇主工作,也可以自雇,但仍须遵守一般执业许可、注册与税务规则。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不适用。
自雇与创业
- L-2 配偶
- 在满足许可、注册与纳税要求的前提下通常可行;不因此获得独立的移民身份。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不适用。
教育
公立中小学(K-12)
- L-2 配偶
- 一般可依当地学区的居住与入学规则就读(若本人需要就读)。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一般可依当地学区居住与入学规则入读公立中小学,不适用 F-1 公立高中 12 个月限制。
高等教育
- L-2 配偶
- 可以在美国就读高等院校,不因此自动改变身份类别。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同样可以就读;是否需要或选择转为学生身份,视个案安排。
州内学费
- L-2 配偶
- 是否适用州内学费由各州与学校的居住认定规则决定,不因 L-2 身份自动获得。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同上,同样不自动获得。
联邦助学金
- L-2 配偶
- 仅凭 L-2 身份通常不属于联邦 Title IV 助学金的合格非公民;院校或私人奖助学金另有各自规则。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同上。
生活与行政
社会安全号(SSN)
- L-2 配偶
- 在获准就业的前提下通常可申请 SSN。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不因 L-2 身份自动取得可工作的 SSN;如需报税识别号另按规则办理。
驾照
- L-2 配偶
- 由各州车管规则决定,通常与授权停留期限相关。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达到各州法定年龄并满足其规则时适用。
医疗保险
- L-2 配偶
- 可能通过雇主计划、私人保险,或在符合条件时通过 Marketplace 投保;不等于免费医疗,也不等于与公民同等的福利。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同上;Medicaid 等公共项目另有项目与各州资格标准。
银行、账户与置产
- L-2 配偶
- 可以开户、租房或购置房产,这些通常不属于移民身份带来的独有权利。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视年龄与各机构规则。
税务居住
- L-2 配偶
- 税务上的居民判断(如实质居住测试)与移民身份是两套规则;不要预设海外收入免税。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同上,按 IRS 规则单独判断。
期限与变化
申请与延期
- L-2 配偶
- 境外通常随主申请人一起办理签证;已在美国者按适用情形提交 I-539 延期或转换,须另行获批。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同上;主申请人获批延期不自动为家属延期。
旅行与再入境
- L-2 配偶
- 取决于有效护照、签证与入境审查;签证到期不等于授权停留结束,I-94 上的到期日才是关键。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同上。
主申请人失业时
- L-2 配偶
- 宽限期一般为最多 60 天或所剩授权停留期中较短者,通常在每个授权停留期内可用一次,并非每次变动都重新获得 60 天。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随主申请人身份变化,同样受上述限制。
宽限期内配偶能否继续工作
- L-2 配偶
- 配偶就业以「有效身份随附」为前提;在确实存在的授权宽限期内,情况可能仍然成立,但也可能因身份或记录变化而改变——这属于需要明确核对的复杂情形,不应一概说「主申请人离职当天必须停工」。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不适用。
关系与年龄终止
- L-2 配偶
- 离婚等关系终止会使 L-2 资格终止。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满 21 岁或结婚即失去 L-2 资格;移民阶段的 CSPA 分析不会让 L-2 身份延续到 21 岁之后,须提前规划 F-1 或其他合格身份。
与永久居留的关系
- L-2 配偶
- L-2 不是永久居留;随 EB-1C 或 EB-5 主申请人移民须另行符合移民资格与签证可用性。
- L-2 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
- 同上;不存在自动绿卡。
以上为一般口径,具体以当时的 I-94、现行 USCIS 与各州规则为准。工作许可、延期与宽限期的适用尤其需要按个案核对。
家属申请与文件流程
四个环节各自独立,任何一环的记录出错都会影响后续。
- 境外申请
- 填写 DS-160,准备结婚证、出生证明与主申请人的批准与身份文件,按领事要求预约与面谈。
- 签证签发
- 签证用于申请入境;签证类别与有效期不等于可停留时间。
- 入境与 I-94
- 由 CBP 决定准入与授权停留期限,入境后应核对 I-94 上的类别(如 L-2S)与到期日。
- 在美国境内
- 按适用情形提交 I-539 延期或转换,需要单独获批;护照、签证、I-94 与任何 EAD 的到期日要分别跟踪。
通常可以
- · 配偶在有效 L-2S 身份下就业,包括为其他雇主工作或自雇。
- · 子女依当地规则入读公立中小学,或就读高等院校。
- · 全家开设银行账户、租房、考取驾照(按各州规则)。
- · 配偶在获准就业的前提下申请 SSN。
有条件,需要核对
- · 州内学费与院校奖助学金:按各州与学校的居住与资格规则。
- · 医疗保险:雇主计划、私人保险,或在符合条件时通过 Marketplace。
- · 延期与转换:需要单独提交并获批,不随主申请人自动延长。
- · 主申请人失业后的宽限期与配偶继续工作:按具体身份与记录核对。
不能据此推定
- · 不能据此推定子女可以工作。
- · 不能据此推定可获联邦 Title IV 助学金。
- · 不能据此推定免费医疗或与公民同等的公共福利。
- · 不能据此推定海外收入免税或税务居民身份。
- · 不能据此推定 L-2 会转为永久居留。
L-2 清单:可做、有条件、不能据此推定
边界与常见误解
- · L-2 不产生永久居留权,也不因居住时间自动转为绿卡。
- · EAD 续期不再普遍带来自动延期:按 8 CFR 274a.13(e)(2025-10-30 起生效),在该日期当天或之后递交的续期申请不再享有一般性的自动延期;此前已符合条件的延期以及法律或联邦公报另行规定的特定例外仍然保留。
- · 关键区分:合格 L-2S 配偶的工作许可来自有效身份,EAD 只是可选证明;在 L-2S 身份持续有效、并能提供正确 I-94 证明的情况下,可选 EAD 到期本身不终止工作许可。
- · 但仅有递交中的 I-539,或 I-94 已过期,都不能维持这项工作许可。
- · 子女临近 21 岁的家庭应提前准备身份衔接方案,不要等到当月再处理。
- · 复杂情形(失业、离婚、身份记录不一致、长期离境)应当直接进入个案审查,本页不给结论。
本节相关规则出处
L-1 Blanket
L-1 Blanket:企业层面的预先批准,不是员工团体签证
Blanket 解决的是效率问题:先由 USCIS 对集团内列名的合格实体做一次关系认定,之后合格员工可以走更快的个案程序。它不降低个人资格标准,也不产生任何移民身份。
Blanket 不是什么
- · 不是员工的团体签证,也不是「集团批文一张、人人可用」。
- · 不是绿卡,也不产生任何永久居留资格。
- · 不是新设小型企业的捷径:门槛本身就要求美国办公室已做生意满一年。
- · 不是免审:每个人的任职、职位、资格与可入境性仍会被单独审查。
三种申请要分清
- 个案 I-129(L 类)
- 由雇主为某一名员工单独提交的 L-1 申请,不依赖 Blanket。
- 企业 Blanket I-129
- 由集团提交,用于取得对列名实体关系的预先批准,获批后签发 I-797 与实体清单。
- 个人 I-129S
- 在已获批 Blanket 项下,为具体员工准备的证明,用于领事程序或在美国境内按适用程序办理。
基础门槛(以下各项都要满足)
且(全部满足)这些是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 · 申请人与列入清单的各实体从事商业性货物贸易或服务。
- · 美国的办公室已经做生意至少一年。
- · 集团在美国境内外合计拥有至少三个分支、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这是整个合格网络的总数,不是「三家外国 + 三家美国」。
- · 各实体之间存在真实的合格所有权与控制关系,并且确实在做生意。
另需满足以下三项中的至少一项
或(满足其一)这三项是「或」的关系,不是都要满足。
近 12 个月内至少 10 件 L 类批准
在过去 12 个月里获得至少 10 件 L 类(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人员)申请批准。
美国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合计年销售额至少 2,500 万美元
指美国境内子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合计年销售额,不是全球营收,也不是资本金。
美国员工至少 1,000 人
指美国境内的员工人数,不是全球员工总数。
常见误读是把三项当成必须同时满足。正确读法是:基础门槛全部满足(且),再加上三项替代门槛之一(或)。金额与人数口径以 8 CFR 214.2(l) 与官方公布为准。
流程:四个环节
- ① 集团申请获批
- 提交 Blanket I-129,获批后取得 I-797 与列名实体清单。
- ② 准备个人 I-129S
- 由雇主为具体员工准备 I-129S 与支持证据,说明其任职、职位与类别。
- ③ 境外领事程序
- 在美国境外提交 DS-160 并接受领事审查;加拿大公民等免签证情形按适当的 CBP 程序办理,属于有限的国籍例外。
- ④ 入境与 I-94
- 由 CBP 决定准入与授权停留期限;签证、经背书的 I-129S 与 I-94 功能各不相同。
个人在 Blanket 项下的资格
- · L-1A:经理或高管,标准与个案申请一致。
- · L-1B:仅限符合「专业人员(professional)」标准者,比一般 L-1B 更严格。
- · 境外连续任职满一年的要求依然适用;不存在「Blanket 只需 6 个月」这种旧说法。
- · 外国与美国实体都必须在已获批的清单内。
- · 个人的任职、职位、资格与可入境性仍会被单独审查,不因集团批准而免除。
- · 在美国境内变更或延长身份,通常仍需向 USCIS 提交 I-129(附 I-129S);不能把 I-129S 当作工作许可证件单独使用。
有效期与维持
- · 初次获批的 Blanket 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 · 在符合条件并及时申请延期的情况下,可以持续有效;这说的是集团批准,不是某个人可以无限期停留。
- · 集团内实体变动(新增、剥离、合并、收购)通常需要提交修改。
- · 需要按规则报告入境使用情况并维持持续合格状态。
- · 连续三年不使用可构成撤销事由,但这不等于「三年不用就自动失效」这样的断言。
优势
- · 重复派遣效率高:关系认定只做一次,后续以个人材料为主。
- · 集团结构与关系审查前置,减少每次重复举证。
- · 对经常跨国调派管理与专业人员的成熟集团更划算。
限制
- · 个人资格必须明确可见:证据要在领事阶段一次讲清楚,审查通常更集中。
- · 初期企业侧的准备与举证成本较高。
- · 实体变动、收购与重组需要及时修改,维护有持续成本。
- · 费用仍然照付:Blanket 不免除申请费用。
- · 不带来任何 EB-1C 资格:移民阶段仍须独立满足条件。
- · 领事不批准时,可能需要转为个案申请或调整策略,Blanket 不能自动覆盖。
费用项目(金额以官方页面为准)
- · Blanket I-129 申请费用项目。
- · 个人 I-129S 相关费用项目(如适用)。
- · 领事签证相关费用项目。
- · 可选的加急处理费用项目(如当时可用)。
- · 律师费与企业内部合规成本(付给相应服务方)。
本页不列具体金额,也不承诺处理时间。请以 USCIS 官方费用页面与表格说明的当前版本为准;加急服务的可用性与范围会调整。按 8 CFR 106.4,L 类 I-129 的加急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EB-1C 的 I-140 为 45 个工作日,且指的是 USCIS 作出审理行动(可能是批准、要求补件、拒绝或立案调查),不等于获批,更不等于拿到签证或绿卡;不能因为法规列有某个类别,就推定 L-2 的 I-539 当前可以加急。
运营清单:HR 与法务需要长期维护的事
- · 维护集团合格实体清单,与已获批版本保持一致。
- · 跟踪所有权与控制变化,及时评估是否需要修改。
- · 为每位派遣人员保存境外任职期间与职责证据。
- · 集中保管已获批文件:I-797、经背书的 I-129S、签证与 I-94。
- · 在每次出入境后核对 I-94 类别与到期日。
- · 职位、地点或雇主主体变化时启动审查,判断是否需要修改申请。
- · 按规则完成报告义务,并定期复核 Blanket 的持续合格状态。
三方对照
EB-1C、EB-5 直投与 EB-5 区域中心:37 个维度
EB-5 不是一栏:直投(自营)与区域中心在就业计算、控制权与风险类型上差别很大。这张表不给出「谁更好」,也不给任何获批评分。EB-5 的细节口径见 EB-5 基础与项目页面,本页不重复展开。
主体与资格基础
谁是申请人
- EB-1C 跨国高管
- 由美国雇主提交 I-140,属雇主申请,不是自我申请。
- EB-5 直投 / 自营
- 由投资人本人提交 I-526(或 I-526E,视情形),属投资人申请。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为投资人申请,通常为 I-526E。
是否需要境外公司
- EB-1C 跨国高管
- 需要:必须存在合格的境外关联组织并持续做生意。
- EB-5 直投 / 自营
- 不需要境外公司。
- EB-5 区域中心
- 不需要境外公司。
所有权与控制要求
- EB-1C 跨国高管
- 看的是两个实体之间的所有权与控制关系,不要求申请人本人持股。
- EB-5 直投 / 自营
- 投资人对新商业企业持有出资权益,通常参与经营与治理。
- EB-5 区域中心
- 投资人持有出资权益,治理与日常控制依项目文件约定。
本人境外经历
- EB-1C 跨国高管
- 需要:相关三年回溯期内至少一年合格经理或高管任职。
- EB-5 直投 / 自营
- 不要求特定工作经历。
- EB-5 区域中心
- 不要求特定工作经历。
美国职位要求
- EB-1C 跨国高管
- 需要一个合格的经理或高管永久职位,并被组织与业务支撑。
- EB-5 直投 / 自营
- 不要求特定职位,但直投常需实际参与经营。
- EB-5 区域中心
- 不要求本人担任职位。
申请人是否须持股
- EB-1C 跨国高管
- 不要求本人持股。
- EB-5 直投 / 自营
- 须对新商业企业出资并持有权益。
- EB-5 区域中心
- 须对新商业企业出资并持有权益(常见为有限合伙权益或 LLC 成员权益,视实际组织形式)。
资金与投入
法定资金下限
- EB-1C 跨国高管
- 没有法定投资额下限。
- EB-5 直投 / 自营
- 有:截至 2026-09-09,符合目标就业区(农村或高失业地区)或法定基础设施项目为 80 万美元,其他为 105 万美元;金额依法会调整(含约 2027 年的调整机制),递交前须复核官方页面。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为 80 万 / 105 万美元的法定口径,取决于是否符合 TEA 或法定基础设施项目。
钱用在哪里
- EB-1C 跨国高管
- 用于真实的业务预算:场地、雇员、设备、市场与运营,不是「投资额」概念。
- EB-5 直投 / 自营
- 投入新商业企业并处于风险之中,用于产生就业的经营活动。
- EB-5 区域中心
- 同样投入新商业企业并处于风险之中,通常再投入项目实体。
资金来源与路径举证
- EB-1C 跨国高管
- 关注公司出资来源与支付能力,个人资金举证要求一般较轻。
- EB-5 直投 / 自营
- 须完整举证合法来源与流转路径。
- EB-5 区域中心
- 同样须完整举证来源与路径。
风险落在哪里
- EB-1C 跨国高管
- 主要是企业经营风险;个人不必把一笔法定金额置于风险之中。
- EB-5 直投 / 自营
- 个人出资必须处于风险之中,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 EB-5 区域中心
- 同样处于风险之中,且常见单一大型项目的集中风险。
时间投入
- EB-1C 跨国高管
- 很高:需要实际在美国履行管理职责。
- EB-5 直投 / 自营
- 较高:通常需要参与实际经营。
- EB-5 区域中心
- 较低:以出资与监督为主。
主动还是被动
- EB-1C 跨国高管
- 主动:身份本身就建立在履职之上。
- EB-5 直投 / 自营
- 主动:经营结果与举证都与你直接相关。
- EB-5 区域中心
- 相对被动:由项目方运营,投资人依约取得信息与分配。
就业与经营
就业要求
- EB-1C 跨国高管
- 没有固定人数要求,但必须有真实的、被组织支撑的管理职位。
- EB-5 直投 / 自营
- 一般须创造至少 10 个实际的合格全职岗位,台账要求更硬。
- EB-5 区域中心
- 可按获批的测算方法计入间接与引致就业,但受适用规则限制,不是「无限间接就业、无需雇人」。
营收或利润门槛
- EB-1C 跨国高管
- 没有固定营收或利润门槛;亏损不自动否决,单纯盈利也不等于满足职责要求。
- EB-5 直投 / 自营
- 没有固定营收门槛,但必须支撑实际雇佣。
- EB-5 区域中心
- 没有固定营收门槛,就业按适用方法认定。
公司年限
- EB-1C 跨国高管
- 美国申请雇主通常须已做生意至少一年。
- EB-5 直投 / 自营
- 通常投入的是新商业企业,无「满一年」的对应要求。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上,按项目结构与适用规则。
新设还是成熟业务
- EB-1C 跨国高管
- 更适合已经或即将真实运营、并能支撑管理层级的业务。
- EB-5 直投 / 自营
- 多为新设或扩张中的经营主体。
- EB-5 区域中心
- 多为规模化开发或运营项目。
亏损的影响
- EB-1C 跨国高管
- 不自动导致否决,但持续无营收无雇员会显著削弱职位与支付能力的说服力。
- EB-5 直投 / 自营
- 影响就业创造与本金回收,两者需分别看。
- EB-5 区域中心
- 影响项目还款或退出来源,与移民审批是两件事。
控制与结构
商业控制权
- EB-1C 跨国高管
- 高:你就是管理层。
- EB-5 直投 / 自营
- 高:通常参与治理与经营决策。
- EB-5 区域中心
- 低:日常控制在项目方,投资人权利依文件约定。
方案调整与重大变更
- EB-1C 跨国高管
- 业务可以调整,但关联关系与职位实质必须持续成立,重大重组前须评估。
- EB-5 直投 / 自营
- 调整空间受就业与资金处于风险中的要求约束。
- EB-5 区域中心
- 调整受项目文件、区域中心框架与适用规则约束,重大变更影响需单独评估。
财务上行如何分配
- EB-1C 跨国高管
- 作为股东或管理层,按公司安排取得报酬与分配。
- EB-5 直投 / 自营
- 按出资权益参与剩余收益,上行与下行都由自己承担。
- EB-5 区域中心
- 按发行文件约定分配,通常上行有限,且不构成收益承诺。
关联结构与利益冲突
- EB-1C 跨国高管
- 关联结构是资格基础,但必须真实且有文件支撑。
- EB-5 直投 / 自营
- 自营项目要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报酬来源与利益冲突。
- EB-5 区域中心
- 涉及区域中心、发行方与项目方多层关系,披露质量差异较大。
集中与池化治理
- EB-1C 跨国高管
- 不涉及资金池,风险集中在自己的业务。
- EB-5 直投 / 自营
- 风险集中在单一自营业务上。
- EB-5 区域中心
- 常见资金池与集体治理安排,个人影响力有限。
申请与程序
主要表格
- EB-1C 跨国高管
- I-140(由雇主提交)。
- EB-5 直投 / 自营
- I-526 或 I-526E(视情形),由投资人提交。
- EB-5 区域中心
- I-526E,由投资人提交。
是否自我申请
- EB-1C 跨国高管
- 不是自我申请:申请人是美国雇主。
- EB-5 直投 / 自营
- 属于投资人本人申请。
- EB-5 区域中心
- 属于投资人本人申请。
是否需要 PERM
- EB-1C 跨国高管
- 不需要。
- EB-5 直投 / 自营
- 不需要。
- EB-5 区域中心
- 不需要。
是否需要先有 L-1
- EB-1C 跨国高管
- 不需要:符合条件可直接申请 EB-1C;持有 L-1 也不代表自动符合。
- EB-5 直投 / 自营
- 不适用。
- EB-5 区域中心
- 不适用。
绿卡前的身份与工作权
- EB-1C 跨国高管
- 需要另有合法身份(如 L-1)才能在美国工作;I-140 获批不等于身份或工作许可。
- EB-5 直投 / 自营
- 递交 I-526/I-526E 本身不产生身份或工作许可。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上。
时间、排期与家庭
排期类别
- EB-1C 跨国高管
- 属 EB-1 类别,排期是否可用取决于每月签证公告与个人排期基准,不存在优先顺位承诺。
- EB-5 直投 / 自营
- 属 EB-5,含预留与非预留额度之分,具体取决于类别与排期基准。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为 EB-5,预留与非预留额度的适用视项目与类别。
条件绿卡与解除条件
- EB-1C 跨国高管
- 通常一次取得十年有效期的永久居民卡,无 I-829 程序;卡片到期不等于身份终止。
- EB-5 直投 / 自营
- 先取得两年条件永居,之后须在规定窗口递交 I-829。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上,须递交 I-829。
家属身份
- EB-1C 跨国高管
- L 阶段家属为 L-2;移民阶段的配偶与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须单独符合衍生资格。
- EB-5 直投 / 自营
- 递交 EB-5 申请本身不赋予家属身份或工作许可。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上。
子女年龄
- EB-1C 跨国高管
- CSPA 等年龄分析按个案进行,不因家庭意愿改变。
- EB-5 直投 / 自营
- 同样按个案进行年龄与递交时点分析。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上。
时间安排的关键变量
- EB-1C 跨国高管
- 美国业务的经营进展、职位稳定性与审理时间。
- EB-5 直投 / 自营
- 资金准备、项目就业进展与审理时间。
- EB-5 区域中心
- 项目进度、发行安排与审理时间。
长期与风险
现金周期与退出
- EB-1C 跨国高管
- 以企业分配与薪酬为主,没有「退出」概念。
- EB-5 直投 / 自营
- 取决于业务现金流或权益处置,不构成承诺。
- EB-5 区域中心
- 依赖再融资、销售或到期还款等约定来源,并可能涉及资金再部署。
企业关闭或重组的影响
- EB-1C 跨国高管
- 会影响延期与移民阶段判断;已取得的永久居民身份不会因任何一次经营损失自动失效,但事实变化仍可能产生独立后果。
- EB-5 直投 / 自营
- 影响就业维持与本金,须按规则与个案评估。
- EB-5 区域中心
- 影响项目还款与就业举证,取得身份后的影响按规则单独判断。
费用范围
- EB-1C 跨国高管
- 商业运营成本与移民费用分列;本页不列价格。
- EB-5 直投 / 自营
- 投资款、发行与管理费、律师费、政府费与服务费分列。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上,另需注意发行方与区域中心的费用项目。
商业成功与移民条件的关系
- EB-1C 跨国高管
- 两者高度相关:职位与经营事实就是资格本身。
- EB-5 直投 / 自营
- 相关但不等同:项目商业失败与移民审批是两件事。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上,商业结果与审批标准不重合。
能否并行
- EB-1C 跨国高管
- 可以并行,但每条路径必须各自独立满足条件,不存在「叠加加分」或双重保障。
- EB-5 直投 / 自营
- 同上。
- EB-5 区域中心
- 同上。
EB-5 金额、预留额度与排期口径会随法定调整与官方公布变化,递交前须复核;核对日期 2026-09-09。本表不构成任何路径推荐或获批预测。
EB-5 细节在这几页
本页不重复 EB-5 的完整内容,需要细节请到对应页面。
我们的交付
TIHU 交给你的是具体工作产品
以下是可以拿到手、可以对照检查的东西;法律意见与递件由独立持牌美国移民律师负责。
落地模式评估表
新设、收购、参与已有平台三种方式的成本、举证难度与时间对照,给出建议顺序与前提。
四阶段定位报告
判断你目前处于本页四个阶段中的哪一格,逐项列出企业侧与个人侧的缺口。
收购或设立协调记录
标的筛选、商业尽调问题清单、交割与设立步骤的推进与留痕。
12 个月经营里程碑
按月列出场地、雇员、营收与管理层级目标,作为延期举证的对照基准。
组织与招聘计划
岗位设置、汇报关系与招聘节奏,说明管理职位为何存在需要。
预算与现金流表
交易成本与运营成本分列,标出现金压力最大的月份,并对照支付能力口径。
运营证据台账与季度偏差检查
按类别归集证据,季度对比里程碑,偏差与补救建议书面化。
身份与文件时间线
把注册日、做生意起点、境外任职、I-94 与排期分别列出,避免时钟混用。
企业运营证据系统
注册公司和名片上叫 CEO 都不够。可核验的经营事实由以下几类记录共同构成。
- · 交易与收入:客户合同、订单、发票与收款记录。
- · 银行流水与财务报表:与收入解释相互印证。
- · 工资与雇员:雇佣文件、工资单、工资税申报。
- · 组织层级与岗位职责:架构图、职责说明、汇报关系。
- · 合同关系:客户、供应商与服务商协议。
- · 场地、执照与保险:租约、许可、责任险。
- · 决策记录:会议纪要、审批、预算与人事决定。
- · 支付能力凭据:纳税申报、财务报表与工资记录。
费用与责任
费用结构与付款对象
交易与运营成本(商业支出,非移民费用)
- · 公司设立或收购价款(付给交易对手、登记与中介机构)。
- · 场地、设备、薪资、保险与税务合规(付给各自供应方)。
- · 会计、审计与本地专业服务(付给相应服务方)。
移民相关费用
- · 律师费(付给律师或律所)。
- · 政府申请费(付给 USCIS;金额以官方费用页面为准)。
- · 领事与加急等可选费用项目(如当时适用)。
- · TIHU 服务与协调费(付给服务公司,按范围计费)。
把商业支出与移民费用分开看:企业运营成本不会因为移民申请而消失,也不应被算作服务费。本页不列具体金额,也不承诺处理时间;退款与终止安排按合同条款执行。
停止条件
什么情况下应该停止、延期或换方案
- · 境外企业与美国实体的关联关系无法用文件成立。
- · 客户并不准备真实经营,只想要一个身份载体。
- · 预算只够完成交易或注册,不够支撑运营到形成经营事实。
- · 申请人在美国的工作仍以一线执行为主,管理职责无法建立。
- · 收购标的的收入、员工或负债无法核验,卖方拒绝提供基础凭据。
- · 境外企业自身经营中断,导致关联关系与任职基础动摇。
- · 美国一侧无法证明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 · 所提出的结构只有分支或名义安排,缺少合格的美国雇主主体。
常见问题
企业出海与 L-1 / EB-1C:直接回答
必须雇多少人?
法规没有固定人数。审查看的是组织是否真的需要并支撑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你管理什么人、什么职能或什么关键环节。规模很小但职责清晰可能成立;人数堆够但你仍在做一线执行可能不成立。
注册一家美国公司之后就可以申请了吗?
不能只靠注册。L-1 要有合格的申请雇主、合格的关联关系、合格的境外任职,以及新办公室情形下的场地与经营能力证明;EB-1C 通常还要求美国雇主已做生意满一年并证明支付能力。仅有一份商业计划书不产生任何资格。
买一家公司是不是比新设容易?
各有难点。收购省去了「证明开始经营」,但把风险移到尽调:收入真实性、客户集中度、员工留存、负债与许可可否转让。而且收购不会自动继承标的的经营历史、合同、人员或合格雇主身份,这些都要按事实重新评估。
公司亏损还能延期或申请 EB-1C 吗?
亏损本身不是自动否决项,很多真实企业早期都亏损。关键是能否证明持续在做生意、雇员与业务活动真实、管理职位仍有需要,以及是否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反过来,仅有利润也不等于满足管理职责要求。
L-1B 可以转 L-1A 吗?会不会重新获得 7 年?
在真实晋升并提交修改或新申请的前提下可以转换。但要适用 7 年上限,须在合格的经理或高管职位上任职满至少 6 个月(8 CFR 214.2(l)(15)(ii));转换不会开始一个新的 7 年时钟。
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可以用吗?
L-1 可以使用外国公司在美国的真实分支作为美国一侧的办公室。但按 USCIS 政策手册口径,纯粹作为外国公司分支运作、并非独立美国法律实体的办公室,不能作为 EB-1C 申请雇主提供永久性雇佣。如果目标包含 EB-1C,结构需要提前评估。
配偶和孩子怎么安排?
L-1 主申请人的配偶与未婚未满 21 岁子女可申请 L-2。合格 L-2 配偶通常属于随有效身份获准就业(以 I-94 上的 L-2S 等记录为准),子女不因 L-2 获得工作许可。延期需单独获批,主申请人获批不自动为家属延期。详见本页 L-2 家属一节。
Blanket 是不是集团办一次全家都能走?
不是。Blanket 是对集团内列名实体的预先关系认定,个人的任职、职位、资格与可入境性仍会单独审查,也不带来任何移民资格。它也不适用于刚设立的小型企业,因为门槛本身要求美国办公室已做生意满一年。
什么时候可以评估 EB-1C?
通常要等美国实体做生意达到规定期间、组织结构与职位实质稳定、支付能力可证明之后。实践中按里程碑完成情况判断,而不是按日历时间自动推进。
我本人必须长期待在美国吗?
L-1A 是为在美国履行管理职责而设的身份,实际履职是审查重点;长期不在美国、无法体现管理活动,会影响延期与后续移民申请。永久居民阶段另有维持居住的要求。具体安排应与律师讨论。
EB-1C 有投资额要求吗?
没有法定投资额下限,也没有固定营收门槛。但业务需要真实预算,职位需要被组织支撑,雇主需要证明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所以「没有下限」不等于「不需要钱」。
EB-1C 和 EB-5 可以同时做吗?
可以并行,但每条路径必须各自独立满足条件;不存在互相加分或双重保障。本页第 37 维度对照表可以帮助你先看清两类路径要求的差别。
官方来源
本页规则依据与官方入口
规则会变。以下为法规原文、政策手册、表格说明与官方说明页面入口;本页不复制条文全文,也不以此替代个案法律意见。
内容核对日期: 2026-09-09
- 8 CFR 214.2(l):L 类规则(含关联关系、新办公室、Blanket、停留上限)|法规转载(Cornell LII),非 USCIS 官网
- 8 CFR 204.5(j) 与 (g)(2):EB-1C 与支付能力|法规转载(Cornell LII),非 USCIS 官网
- USCIS 政策手册 Vol. 2, Part L, Ch. 8:L 类文件要求
- USCIS 政策手册 Vol. 6, Part F, Ch. 4:跨国经理与高管(EB-1C)
- Matter of G- Inc.:职能型经理的采纳裁决(USCIS 政策备忘录附件)
- 非先例个案裁决(2023):涉及分支与 EB-1C 雇主问题|非先例,不具约束力,仅供理解
- USCIS I-129 表格说明(PDF)
- USCIS I-129S 表格说明(PDF)
- USCIS I-140 表格说明(PDF)
- USCIS:L-1A 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
- USCIS:L-1B 专业知识人员
- USCIS:EB-1 第一优先(含 EB-1C)
- USCIS 雇主手册 M-274:L 类非移民的工作许可证明(含 L-2S)
- 美国国务院:外国学生就读美国公立学校
- 美国教育部 FSA 手册:公民身份与合格非公民(联邦助学金)
- HealthCare.gov:移民身份与医保
- USCIS:申请费用(现行金额以此页为准)
- 美国国务院:每月签证公告(排期)
- 8 CFR 106.4:加急处理的期限与「审理行动」含义|法规转载(Cornell LII)
- 8 CFR 274a.13(e):EAD 续期自动延期规则(2025-10-30 生效)|法规转载(Cornell LII)
- 联邦公报 FR-2025-10-30(第 48811 页):该 EAD 规则原文(PDF)
- 8 CFR 214.1(l)(2):非移民宽限期|法规转载(Cornell LII)
- SSA POMS RM 10211.530:L-2 配偶与子女的 SSN 处理
- IRS:个人税务居民身份判断
- IRS:美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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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先谈生意,再谈身份
把境外公司的经营与你的实际职责讲清楚,再谈美国一侧是新设、收购还是进入既有业务。第一次沟通我们会直接指出关联关系、管理职位与支付能力这三处最容易不成立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