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美国境外)公司
- · 合法设立、实际在营业:持续、常规地提供货物或服务,不是只有注册地址。
- · 与美国实体之间存在合格的关联关系(母子公司、总部与分支、或关联公司),并能用股权与治理文件证明。
- · 不要求从事国际贸易,也不要求申请人本人持股。
美国项目与企业运营能力|律师负责法律环节|中美团队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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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 · 跨国公司派遣
L-1 是为了让跨国企业把合格的高管、经理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派到美国岗位上工作。它不是投资换身份产品,也没有「注册公司即可获批」。本页把站内 L-1 / EB-1C 知识中心的关键点集中在一页,方便先看懂再深入。
| 对照维度 | L-1A 经理 / 高管 | L-1B 专业知识 |
|---|---|---|
| 新办公室 | 首次批准通常不超过一年,须说明实体将如何在一年内支撑该经理或高管职位。 | 也可以申请,审查重点是专业知识证据、相称场地与开始经营并支付报酬的能力。 |
| 已成立实体的首次期限 | 一般最长三年(新办公室除外)。 | 一般最长三年(新办公室除外)。 |
| 延期 | 每次延期一般最长两年。 | 每次延期一般最长两年。 |
| 累计停留上限 | 通常为 7 年,补回与例外需按个案分析。 | 通常为 5 年,同样存在个案分析空间。 |
| 双重意图 | 允许,持 L-1A 期间可以推进移民申请。 | 同样允许双重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