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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收益、保本、回购和退出保证——最吸引人,也最需要核查
EB-5项目最容易吸引投资人的几个词,往往也是最需要谨慎核查的几个词:高收益、保本、回购、保证退出。这些词并不意味着项目一定有问题。但在EB-5里,它们比普通投资更加敏感。因为EB-5不仅是一项证券投资,还要求申请人的资本真正At Risk——处于风险之中。
换句话说,美国移民法允许一个项目设计合理的收益和退出机制,却不能把80万美元包装成一笔实际上没有本金损失可能、到期必须原价赎回的“移民存款”。USCIS长期政策非常明确:如果投资人拥有要求NCE返还资本的合同权利,或者NCE本身负有必须赎回投资人权益的义务,这种安排可能构成不允许的Debt Arrangement;如果投资人的部分本金或者某一部分固定收益受到保证,相应部分可能不再被视为真正处于At Risk状态。
所以看到“保本”“回购”或者“保证退出”,真正要问的不是听起来安不安全,而是到底是谁承诺什么、为什么有能力履行,以及这个承诺会不会反过来破坏EB-5资格。
2. 高收益本身不是问题,但必须知道收益从哪里来
假设两个EB-5项目。项目A给投资人的预计年收益0.5%,项目B是8%。不能因为B收益高,就直接说“一定有问题”。商业投资当然可以产生较高回报。真正需要问的是:8%到底从哪里来?
例如JCE向NCE支付10%的贷款利息,NCE扣除管理成本以后向投资人分配8%。如果项目经营和融资结构能够支持,这在商业上可以分析。但如果项目本身没有稳定收入、建设期还没完成、借款人也没有明显现金流,却承诺无论经营结果如何每年固定向投资人支付高额收益,那么就需要继续调查:这笔收益真正由谁支付?靠项目收入?开发商补贴?还是后来投资人的钱?
SEC对投资诈骗的长期警告非常直接:高收益同时伴随“低风险”或“保证收益”是典型红旗。所有投资都有风险,而更高预期回报通常意味着投资人承担更高风险。所以High Return不是自动有问题。真正危险的是High Return加Guaranteed加Little or No Risk。
3. EB-5尤其不能简单保证固定收益
这里还有一层移民法问题。EB-5资本必须真正有盈利机会,同时也有损失可能。USCIS在EB-5培训和政策材料中明确指出,如果投资人被保证获得某一部分投资的返还,或者被保证在某部分投资上取得固定回报,那么被保证的那部分资本可能不再满足At-Risk要求。
所以需要区分预计收益和保证收益。例如“NCE预计根据项目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投资人分配约1%”和“无论项目是否盈利,投资人每年保证获得5%”,并不是同一件事情。前一句仍然保留商业结果的不确定性,后一句则可能形成USCIS非常关心的Guaranteed Return。因此看项目收益时,不要只问“利息是多少”,还要问:是Preferred Return、Target Return、实际可分配收益,还是无条件Guarantee?一个词不同,法律性质可能完全不同。
4. “保本”是EB-5里最需要谨慎使用的词之一
普通投资产品宣传本金保障,投资人会觉得这是巨大优势。但EB-5里必须先问:谁保本?如果NCE自己在投资协议中承诺“无论项目结果如何,第五年必须把80万美元原价还给投资人”,这可能直接碰到EB-5的Redemption问题。
USCIS 2018年的政策明确指出:如果投资人与NCE之间存在协议,使投资人拥有合同性的Repayment Right,或者NCE负有必须赎回投资人权益的义务,就可能形成不符合EB-5要求的Debt Arrangement。这也是为什么EB-5不能设计成“我给你80万美元,你保证五年以后无论发生什么都还我80万美元”。如果投资人从第一天开始就不存在真正本金损失可能,那就很难再说资本确实处于风险之中。
5. “项目有保护措施”和“保本”不是同一回事
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既然EB-5必须At Risk,所以项目什么安全措施都不能有。”当然不是。项目完全可以有房地产抵押、第一顺位或者第二顺位Lien、Completion Guaranty、Cost Overrun Guaranty、Sponsor支持、现金Reserve、开发商大量Junior Equity、严格Loan Covenants。这些措施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但它们和投资人拥有一个无条件要求NCE原价赎回自己投资的权利不是同一回事。EB-5要求的是资本存在真实投资风险,并不要求必须设计一个非常差的项目。所以Risk Mitigation允许存在,Risk Elimination则可能与EB-5本身发生冲突。
6. “回购”必须先问:是谁拥有选择权?
这是EB-5项目里最容易因为一个中文词造成误解的地方。项目说“五年以后可以回购”,这句话至少可能代表三种完全不同的结构。
7. 第一种:投资人有权要求NCE必须买回
例如合同规定五年以后投资人拥有Put Right,投资人只要发通知,NCE就必须按照80万美元或者某个确定价格Redeem。这种结构最敏感。因为投资人在投资开始时已经知道自己未来可以在确定时间、按照确定机制要求买方出现。
USCIS政策明确把投资人持有Redemption Right或者NCE负有赎回义务视为可能构成不合格Debt Arrangement的核心情形。所以看到Investor Put Option必须特别谨慎。
8. 第二种:NCE自己可以选择是否回购
这和投资人强制要求回购不同。例如项目文件规定满足一定条件以后NCE拥有Call Option,可以选择赎回投资人权益,但是投资人不能强制NCE执行。这类安排不应简单和“投资人拥有保证退出权”画等号。
USCIS 2018年的政策更新本身就是为了区分不同Redemption结构,而核心问题仍然是:投资人是否已经获得确定的合同性还款权,以及NCE是否承担必须赎回的义务。所以项目说“我们有回购机制”,一定继续问:Who holds the option?投资人?NCE?Developer?还是第三方?
9. 第三种:第三方准备购买投资人的权益
还有一种结构可能是开发商、Sponsor或其他第三方在未来特定条件下购买投资人权益。这种情况也不能只凭“第三方”三个字判断安全或者不安全。
USCIS过去明确说明过:第三方对项目贷款或者其他义务提供Guarantee,并不会当然违反EB-5规则,前提仍然是投资人的资本真正At Risk,而且整个结构不是对投资人EB-5权益进行Guaranteed Buy-Back。具体结构需要个案判断。所以第三方担保和NCE直接承诺投资人无条件赎回不是一回事。但第三方保证也不自动等于本金真的安全——因为下一步还必须问:第三方有多少钱?
10. 一个Guarantee最重要的不是名字,而是Guarantor
假设项目说“母公司提供退出保证”,听起来非常强。那么至少要继续调查:母公司叫什么?是不是Developer真正的母公司?资产多少?净资产多少?是不是已经把主要资产抵押给银行?有没有大量其他Guarantee?有没有诉讼?有没有能够执行的美国资产?
一个净资产1000万美元的公司,给一个1亿美元EB-5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和一家净资产20亿美元、资产清楚、没有重大高级债务的公司提供同样Guarantee,经济价值完全不同。所以Guarantee的价值,不超过Guarantor真正能够支付的能力。合同可以写“保证偿还1亿美元”,但如果担保人只有500万美元可执行资产,这张纸不会凭空变出剩下的9500万美元。
11. 还必须看是哪一种Guarantee
项目宣传最喜欢把所有Guarantee都翻译成“担保”,但商业贷款里可能完全不同。Completion Guaranty通常保证项目完工,不一定保证EB-5本金偿还。Cost Overrun Guaranty保证如果建设成本超过预算,Sponsor承担一定超支,主要保护项目能不能完成。Payment Guaranty才更加直接涉及某项债务的付款。Bad Boy Guaranty通常只在欺诈、挪用、未经授权转让、某些破产行为等特定事件发生时触发,它绝不是“项目赔钱以后母公司无条件还EB-5本金”。
所以看到“项目有Developer Guaranty”,真正的问题应该是:Guarantee what?这是最重要的一句。
12. “退出保证”还要继续问:退出靠什么发生?
项目说“第五年保证退出”。商业上真正的退出无非需要现金。现金来自哪里?常见只有几种:出售项目、银行再融资、经营现金流、新的股权投资、Sponsor自己的资金。
所以一个真正有意义的Exit Analysis必须回答:谁在第五年把80万美元变回现金?如果答案是“到时候再融资”,那就需要继续研究项目稳定后预计价值多少、预计NOI多少、长期银行LTV能做到多少、届时现有Senior Debt还有多少、能不能同时覆盖EB-5 Loan。如果答案是“出售项目”,就应该看预计售价、市场、处置周期、债务余额。如果答案是“Developer负责回购”,那就回到Developer Balance Sheet。
13. 一个没有资金来源的“退出保证”,基本没有分析价值
例如“五年项目到期一定还款”,但是项目本身没有可验证的出售计划、足够稳定的经营收入、合理的再融资模型、强担保人或者明确资金来源,那么“保证”主要存在于一句话里。真正成熟的退出机制应该能够形成Sources of Repayment,就像项目建设需要Sources and Uses,退出同样需要Sources of Repayment。
14. 高收益有时反而应该让你重新看Capital Stack
例如两个项目。项目A给EB-5投资人1%预期收益,项目B是8%。为什么B愿意付得这么高?可能因为项目本身盈利很好,也可能因为EB-5资本在项目结构中承担更高风险。例如没有抵押、排在Senior Bank和Mezzanine Debt以后、项目开发阶段很早、Developer Equity很薄。
商业世界里不存在免费的收益。所以EB-5收益率明显高于市场上其他同类项目不一定是坏事,但它至少应该触发一个问题:我为这额外7%的收益,到底多承担了什么风险?如果没人能解释,才是真正的问题。
15. “保本”宣传和正式合同冲突时,合同才是必须认真看的东西
销售顾问可能告诉你“这个项目实际不会亏”“开发商肯定会还”“历史项目全部退出”。但PPM通常会明确写:投资可能损失全部或者部分本金。Subscription Agreement还可能要求投资人确认没有依赖Offering Documents以外的口头承诺。
SEC对EB-5投资人的官方警告也专门把Guaranteed investment returns or no investment risk列为需要高度警惕的欺诈红旗,并明确指出EB-5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所以销售说保本、PPM说可能损失全部本金,不能理解成“美国律师都必须这么写,不用管”。应该理解成:正式证券文件并没有给你销售人员描述的那种无条件保护。如果“保本”真的很重要,就要求项目方指出哪一份正式合同的哪一条。
16. “过去所有项目都100%还款”不能替代今天这个项目的结构
开发商过去10个项目全部还款,当然是一个积极的Track Record。但它并不能创造第11个项目的法律Guarantee。过去项目和今天项目可能有不同Capital Stack、Senior Debt、Collateral、市场周期、项目类型、开发成本、利率环境。
所以Track Record说明过去,Guarantee说明合同义务,Collateral说明违约保护,Cash Flow说明还款能力。四件事情不能互相替代。
17. 核查“高收益、保本、回购、退出保证”的十个连续问题
第一,谁作出的承诺?NCE?JCE?Developer?母公司?第三方?还是仅仅Promoter?第二,承诺写在哪里?PPM?Subscription Agreement?Operating Agreement?Loan Agreement?Guaranty?还是微信群?第三,谁拥有回购选择权?Investor Put?NCE Call?第三方选择权?第四,价格是否固定?80万美元?Fair Market Value?Net Asset Value?还是由Manager决定?第五,什么时候可以执行?固定日期?满足移民要求以后?Loan Maturity以后?项目出售以后?
第六,承诺是无条件的吗?还是需要项目有足够现金、没有违约、完成I-829、达到某个商业事件?第七,钱从哪里来?再融资?出售?经营现金流?Sponsor资金?第八,Guarantor真正有多少可执行资产?不是只看公司名字。第九,这个结构会不会形成NCE对投资人的强制赎回义务,从而影响At-Risk?这需要EB-5律师审查。第十,如果承诺不能履行,投资人有什么Remedy?Collateral?诉讼?Foreclosure?还是只有一项普通无担保债权?十个问题全部回答以后,这些宣传词才真正开始有内容。
18. 把四个营销词翻译成四个真正的问题
听到“高收益”,不要问有多高,先问为什么能这么高。听到“保本”,不要问是不是真的,先问谁保、用什么资产保,以及这个保证是否和EB-5 At-Risk要求冲突。听到“回购”,不要问几年回购,先问谁拥有强制权、谁承担义务、按照什么价格。听到“保证退出”,不要问第五年是不是肯定拿钱,先问第五年钱从哪里来、如果钱没有出现投资人能执行什么权利。
19. EB-5最不应该同时出现的一句话
SEC与USCIS早就联合提醒EB-5投资人:区域中心身份不代表政府替投资背书;EB-5绿卡本身没有批准保证;投资必须承担风险;而“保证高回报、没有投资风险”等说法属于典型应当提高警惕的欺诈红旗。
真正优质的项目反而应该能够非常清楚地告诉投资人:我们有哪些风险、我们用了什么结构降低这些风险、这些结构不能消灭哪些风险、项目靠什么创造退出现金、如果最坏情况发生投资人处于什么位置。这比一句“放心,我们保本”有价值得多。因为真正成熟的EB-5尽调,不是在寻找一个没有风险的项目。这种项目如果真的没有任何本金风险,反而可能不再符合EB-5投资的基本逻辑。真正要寻找的是:风险是什么、由谁承担、有什么真实保护,以及在风险发生以后投资人还剩下什么权利。只有这四件事情讲清楚,所谓的高收益、保本、回购和退出保证才不再是销售语言,而变成可以真正分析的合同与信用结构。
Note for applicants based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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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sources
- 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EB-5 — 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EB 5
- USCIS — EB 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 SEC — EB 5 Investor Alerts And Bulletins
- SEC Investor Alert: Investment Fraud — SEC Investor Alert: Investment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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