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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签退款”不能简单理解成零风险
很多EB-5项目在销售时会说:“如果I-526E被拒,投资款退还。”这句话很重要,但也非常容易被理解得过于简单。因为一个EB-5投资人通常已经支付了不止一笔钱:80万美元投资本金、项目Administrative Fee或者管理费、USCIS I-526E申请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如果I-526E最终被拒绝,这四种钱并不会自动按照同一种规则处理。
最重要的结论先说在前面:美国移民法没有一条普遍规则规定“I-526E一旦被拒,区域中心或者项目方必须无条件把本金和管理费全部退给投资人”。本金能不能退、什么时候退、退多少,首先取决于PPM、Subscription Agreement、Operating Agreement等项目合同。管理费是否退还,同样要单独看项目文件。而已经支付给USCIS的政府申请费,一般不会因为案件被拒而退还。USCIS目前的I-526E基础申请费为11,160美元,首次I-526E还需支付RIA规定的1,000美元额外费用;USCIS的一般退款政策是,政府处理申请所收取的费用通常不会因为申请被拒、撤回或者处理时间较长而退还。
所以听到“拒签退款”,第一反应不应该是“很好,零风险”,而应该继续问:“退哪一笔钱?”
2. 先区分本金和管理费
假设一个项目要求投资本金800,000美元、Administrative Fee 80,000美元、I-526E政府费用12,160美元、另有律师费。投资人实际支出已经接近90万美元。项目说“Denial Refund”,这句话必须继续拆开。可能意味着80万美元投资本金退还,但8万美元管理费不退;也可能是本金全退、管理费退一部分;还有项目可能规定只有某些类型的I-526E拒绝才触发退款。
所以Principal Refund和Administrative Fee Refund必须分成两个问题。绝不能因为项目说“我们有拒签退款机制”就默认所有支付出去的钱全部原路返回。
3. 为什么本金通常比管理费更有可能进入退款条款
因为80万美元本身是Investment Capital,它进入NCE是为了形成EB-5投资。如果投资人的I-526E最终无法成立,很多项目会在Offering Documents中设置某种Denial Refund Mechanism,例如规定如果投资人收到最终I-526E拒绝并且满足合同规定的条件,NCE将尝试或者按照约定返还相应Capital Contribution。
但是Administrative Fee的性质完全不同。它通常已经用于证券发行、基金管理、区域中心、合规、项目文件、市场推广、投资人管理和其他行政成本。这些服务可能在I-526E审理期间已经真实发生。因此项目方往往会主张这部分费用已经发生,不应随着移民申请失败全部返还。这也是为什么很多Subscription Agreement会把Capital Contribution和Administrative Fee写成两套完全独立的退款规则。
4. 管理费最不能靠口头问
如果销售顾问告诉你“放心,拒了全部退”,最好马上追问“管理费也全部退吗?”,然后再问“请告诉我合同哪一条”。因为真正有约束力的答案通常应该出现在PPM、Subscription Agreement、Administrative Fee Agreement或者相关退款条款,而不是微信聊天、电话、说明会PPT。
SEC对Private Placement投资人也明确建议,应当仔细阅读PPM、Subscription Agreement及其他投资协议,真正理解这些文件里的投资条件,而不是仅依赖销售人员的口头说法。
5. I-526E为什么被拒,可能影响退款
不是所有I-526E Denial都是同一种Denial。至少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Investor-Specific Denial——投资人个人原因,例如资金来源无法充分证明、资金路径存在重大问题、投资人没有及时回应RFE、申请材料存在重大不一致、个人资格方面出现问题。第二类,Project-Level Denial——项目层问题,例如相关I-956F没有通过、项目结构出现重大EB-5问题、就业创造结构不能成立、项目存在无法纠正的合规问题。
这两种情况对投资人的结果都可能是I-526E被拒,但是项目合同里的退款规则未必完全一样。
6. 很多合同会区分“普通拒绝”和“投资人过错”
例如一个项目可能规定:如果USCIS基于正常移民法律审查拒绝I-526E,本金退还。但是如果拒绝原因是投资人提供虚假材料、欺诈、重大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没有按照律师要求提供文件、违反认购协议中的声明和保证,项目可能保留不退管理费、扣除相关费用、甚至限制本金退款的合同权利。是否有效要看具体合同和适用法律。
所以“I-526E被拒”本身还不是完整答案,还要继续问“USCIS为什么拒?”
7. “被拒”究竟什么时候算最终拒绝
这也是退款条款里非常容易忽视的地方。USCIS发出一份Denial Notice以后,案件并不一定在当天就进入项目合同意义上的Final Denial。根据具体案件和USCIS决定通知,申请人可能存在提出Appeal或Motion的程序。Form I-290B就是USCIS用于相应Appeal或者Motion的主要表格之一,具体是否可以使用以及期限,应以拒绝通知上的说明为准。
因此项目文件可能规定必须等上诉期限过去、申请人放弃上诉、或者相关Administrative Review完成,才触发Final Denial Refund。这就意味着USCIS今天发拒绝信,不一定代表项目明天就必须汇钱。所以看退款条款时,一定找到Denial和Final Denial在合同里分别怎么定义。
8. 80万美元现在在哪里,决定退款难不难
这是整个最实际的问题。假设两个项目都承诺“I-526E被拒后符合条件的本金可以退”。项目A的投资人80万美元仍然在Escrow Account,尚未释放给NCE/JCE。项目B的80万美元早已经投入NCE、再由NCE借给JCE、JCE已经把钱用于施工。两者虽然都有“退款条款”,实际退款难度完全不同。
9. 如果钱还在Escrow,退款通常比较直接
传统EB-5项目历史上经常使用Escrow Structure。例如投资人汇入80万美元,资金先进入Escrow,只有发生某个Release Condition以后才正式进入NCE或者JCE。如果合同规定I-526被拒时Escrow Agent退还资金,而资金确实一直没有被释放,项目的退款现金来源就非常明确:钱还在那里。USCIS过往EB-5案件中也出现过Subscription Agreement规定I-526不获批准时退还资金并使用Escrow结构的情况。
但Escrow结构必须同时满足EB-5的At-Risk要求,不能让投资人保留过度自由的提款权。
10. 如果钱已经投入项目,“退款”就需要另外找现金
这是现在很多项目更现实的情况。为了尽快开始建设和创造就业,项目可能不会等每一个投资人的I-526E批准才部署资本。钱已经从投资人到NCE到JCE变成土地、钢筋、水泥、建筑工程、设备。这时候投资人I-526E被拒,项目合同即使规定“本金退款”,也需要回答一个现实问题:NCE拿什么现金退?
11. 退款现金的四种可能来源
第一种:项目设置Refund Reserve。例如NCE募集资金时专门保留一定比例现金,如果少数投资人I-526E被拒,可以从Refund Reserve返还本金。这种结构的优势是项目不需要临时把已经投入建设的钱抽回来,但Reserve到底多大、能够覆盖多少Denials仍然需要看文件。
第二种:用新的投资人替换被拒投资人。例如投资人A的80万美元已经被项目使用,A的I-526E被拒,后来投资人B新认购80万美元,NCE可能按照项目文件和适用法律安排用新进入的资本形成流动性最终退出A。这本质上类似Replacement Investor。但这种机制是否存在、是否允许、什么时候可以进行都必须看项目文件。不能默认“后面总会有新投资人,所以一定退”。如果项目已经停止募集,也就可能没有Replacement Capital。
第三种:开发商或者关联方提供流动性。某些项目可能存在Sponsor支持、Developer Advance或其他Liquidity Arrangement。如果拒绝数量不大,项目方可能先提供现金完成退款。但仍然要问这是合同义务还是项目方自愿行为,两者完全不同。
第四种:等JCE还款以后再退。如果项目没有独立Refund Reserve,也没有新投资人补位,那么本金已经投入JCE以后,最现实的结果可能是要等项目产生流动性,例如贷款到期、项目再融资、项目出售。这时所谓“I-526E拒绝可以退款”和“I-526E拒绝后30天退款”显然完全不是一回事。
12. 退款条款最重要的不是“退不退”,而是“多久退”
两个项目都可以写Principal Refund Upon I-526E Denial。但是项目A规定Final Denial后90天内退款;项目B规定在NCE获得足够可用资金后退款;项目C甚至规定项目可以等到Replacement Investor、JCE Repayment或者其他Liquidity Event。三个项目表面都有“Denial Refund”,但经济价值完全不同。
因此项目比较表中不能只设置Denial Refund: Yes/No,应该至少设置:是否退本金、触发条件、退款期限、退款资金来源、管理费是否退。
13. 退款机制不能反过来破坏EB-5的At-Risk要求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边界。EB-5要求投资资本真正处于At Risk。投资人不能从一开始就持有一个无条件的权利,可以随时要求NCE按照固定价格把投资本金还回来。USCIS的EB-5政策长期明确:如果投资人与NCE之间的协议给投资人一个明确的合同性还款权,或者NCE承担了确定的赎回义务,就可能构成不允许的Debt Arrangement,而不是符合EB-5要求的Capital Investment。
AAO甚至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条款:投资人在I-526批准或拒绝以前可以自行选择撤回投资,NCE“will refund”全部投资本金。USCIS认为这种由投资人自由决定撤资、而NCE必须返还本金的安排意味着资本没有真正处于风险之中。所以真正合格的Denial Refund条款必须非常谨慎设计。
14. “我被拒就退钱”和“我想退就退钱”不是一回事
这条线非常重要。如果合同允许投资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说“不想办了”然后要求项目无条件退回80万美元,这对At-Risk资格可能非常危险。但如果发生某一个申请人无法控制的特定移民事件,比如最终I-526E被拒,合同按照事先设计的机制处理退出,分析就更加具体。不能把所有Refund Clause都简单判定为违法,也不能看到“拒签退款”几个字就认为它一定符合EB-5要求。
真正必须看的仍然是:谁拥有选择权、退款是否无条件、何时触发、价格是否保证、项目有没有强制赎回义务。这是典型需要由EB-5移民律师结合具体Offering Documents判断的问题。
15. 管理费到底能不能退,完全不能靠“行业惯例”
很多项目的Administrative Fee可能是5万美元、7万美元、8万美元甚至更高。市场经常会说“行业里管理费一般不退”,这句话也不要直接当法律。真正控制投资人与发行方关系的是Contract。可能出现:项目A的I-526E Final Denial本金全退、管理费全退;项目B本金全退、管理费退50%;项目C本金全退、管理费完全Non-Refundable;项目D管理费不退但允许转入另一个项目抵扣。哪一种都不能仅凭“行业惯例”确定,必须看文件。
16. 为什么管理费经常只退一部分
因为项目可以认为部分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例如证券发行成本、Promoter Compensation、律师、行政处理、资金管理、区域中心费用。如果投资人从签约到I-526E拒绝已经过去两年,项目方可能已经为这个投资人的认购产生大量成本。所以合同可能设置一定金额作为Processing Fee/Administrative Expense不退。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条款一定合理或一定不合理。投资人真正要做的是签约前知道,而不是等Denial以后第一次发现“原来8万美元根本不在退款范围”。
17. USCIS申请费基本不要指望项目退
这一点和本金完全不同。投资人提交I-526E时向USCIS支付的11,160美元申请费以及首次I-526E的1,000美元RIA Integrity Fund相关附加费用,是政府处理移民申请的费用。如果I-526E最终被拒,项目方通常没有收到这笔钱,USCIS也不会因为“申请没成功”就自动把政府审理费退回来。所以项目说“Full Refund”也应该问是否包括Government Filing Fees,大多数情况下答案并不会是全部包括。
18. 律师费也单独看Engagement Agreement
律师已经分析资金来源、准备I-526E、整理材料、回应RFE、提交申请,即使最终案件被拒,律师服务可能已经完成。所以律师费是否退款不是由EB-5项目的Subscription Agreement决定,而是由Attorney Engagement Agreement决定。有的律师按阶段收费,有的可能对某些拒绝提供免费重报,有的完全不提供退款,仍然需要单独看。
所以所谓“EB-5拒签全退”真正完整地拆开以后至少包含:本金?管理费?政府费用?律师费?四个问号。
19. 项目层拒绝与个人资金来源拒绝,最好在签约前就分别问
情形A: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出了问题,项目本身I-956F已经批准。问本金怎么退、管理费怎么退。情形B:投资人资金完全没问题,但是I-956F出现重大项目问题导致相关I-526E不能获批。问退款机制是否不同。情形C:USCIS发RFE,投资人不愿继续提供资料主动撤案——算Denial还是Voluntary Withdrawal?退款一样吗?情形D:投资人后来不想移民美国了,自己要求退出——是否有退款权?很可能和USCIS Denial完全不同。这些应该在投资以前问清楚,不是拒绝以后才开始翻合同。
20. “Withdrawal”和“Denial”尤其不能混在一起
项目可能非常明确地写I-526E Denial可退,但是Voluntary Withdrawal不退。于是投资人收到一个复杂RFE以后说“我不想继续了,直接撤”,法律和合同上可能已经从Denial Refund变成了Voluntary Exit,两者权利可能完全不同。
所以真正遇到I-526E问题时,在做撤案、不回应RFE、重新申请这些决定以前,最好先同时让移民律师和项目证券/合同律师看一眼退款条款,因为移民策略和投资合同权利可能互相影响。
21. 本金能退,不代表一定“立刻足额可回收”
EB-5是一项Private Placement Investment。SEC对私人证券投资一直明确提醒:这类投资流动性通常很弱,甚至可能需要长期持有;如果投资出现问题,投资人并不一定容易快速收回资金。所以投资人真正应该把Right to Refund和Ability to Refund分开。第一句话问:合同上你有没有退款权?第二句话问:项目现在有没有现金履行这个退款义务?两个答案可能完全不同。
反过来也不要误解:如果项目文件确实给投资人明确、有效的Denial Refund合同权利,项目不能简单说“钱已经盖楼了,所以不退”。资金部署是项目自己的资本管理安排,不能自动消灭合同义务。问题在于如果没有足够现金履行,投资人可能最终变成需要等待、追索甚至诉讼的债权人。所以“合同写退”虽然非常重要,仍然不等于“退款完全没有信用风险”。任何承诺最终都取决于承担承诺的主体是谁、它有没有资产和现金履约。
22. 怎么看一个项目的Denial Refund条款
至少找到七件事。第一,什么事件触发?I-526E Denial?Final Denial?I-956F Denial?还是任何移民失败?第二,谁导致的拒绝?项目原因和投资人原因是否一样?Fraud、Misrepresentation有没有例外?第三,退多少钱?80万美元全额?扣除费用?Administrative Fee呢?第四,多久退?30天?90天?180天?还是when funds become available?第五,钱从哪里退?Escrow?Refund Reserve?Replacement Investor?NCE一般资产?JCE还款?第六,投资人是否需要放弃Appeal或者Motion?什么时候Denial才变成Final?第七,是谁承担退款义务?NCE?Regional Center?Developer?还是Escrow Agent?七件事都清楚以后,“拒签退款”这四个字才真正具有内容。
23. 投资以前真正应该问的问题
最准确的问题是:本金——可能退,但不是美国移民法自动保证退,看项目合同、拒绝原因、退款触发条件、资金所在位置以及项目是否具有实际退款流动性。管理费——可能退、可能部分退,也可能完全不退,看PPM和Subscription Agreement的具体约定。USCIS政府费用——通常不退,因为这是已经支付给政府的案件审理费用。律师费——看律师委托合同,项目方无权替律师自动决定。
所以投资以前真正应该问的不是“你们拒签退不退款”,这个问题太宽。正确的问题应该是:“如果我的I-526E最终被拒,80万美元由谁、在什么期限、用什么资金来源退还;管理费退多少;哪些拒绝原因不适用;政府费和律师费又分别怎么处理?”如果项目能够把这一整套问题清楚回答,并且全部能在合同里找到,这才叫有退款机制。否则“拒签退款”可能只是一句非常好听、但几乎没有告诉投资人任何具体权利的销售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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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sources
- 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EB-5 — 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EB 5
- USCIS — EB 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 USCIS — Filing Fees And Fee Schedule
- USCIS — Form I 290B Appeal/Motion
- SEC Investor Bulletin: Private Placement — SEC Investor Bulletin: Private Pla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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