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llar guideEB-5投资移民EB-5English edition in preparation

推广人员登记、I-956K 与费用披露

Short answer

EB-5投资人最先接触的人往往不是区域中心或开发商,而是移民机构、顾问和销售人员。RIA 2022专门建立了Direct/Third-Party Promoter和Migration Agent的I-956K登记、书面协议和费用披露规则,把过去隐藏在销售链条后面的推广报酬关系从黑箱变成投资人应获得的披露信息。

Who this is for: High-net-worth families / Entrepreneurs · Applies to: Any location

TIHU U.S. Immigration Research Team · Published 2026-09-12 · Last updated 2026-09-12 · ~ 18 min read · Pending attorney review

Chinese edition

1. EB-5投资人最先接触的人通常不是区域中心

EB-5投资人最先接触的人,很多时候并不是区域中心,也不是开发商,更不是基金经理,而是移民机构、项目顾问、渠道公司、销售人员。尤其对于中国投资人,一个项目可能经过美国区域中心→美国发行方→总代理→中国移民机构→城市代理→顾问,最后才到投资人面前。

在2022年以前,这条销售链条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说往往非常不透明。投资人可能知道自己另外支付了6万美元、7万美元甚至更高的“管理费”,却不知道这笔钱最后去了哪里、是谁因为介绍自己投资而获得报酬、中间有多少层渠道、推荐这个项目的人到底是独立顾问还是从项目方领取销售佣金。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明显改变了这套制度。RIA专门建立了针对Direct Promoters、Third-Party Promoters以及Migration Agents的登记、书面协议和费用披露规则。USCIS后来为此建立了专门的Form I-956K——Registration for Direct and Third-Party Promoters。所以今天判断一个EB-5项目,不应该只问“这个中介有没有资格做移民”,还应该继续问:谁在因为我的这笔EB-5投资获得推广报酬,他们是否进入了RIA要求的推广人员合规体系?

2. I-956K到底是什么?

I-956K不是投资人提交的移民申请,也不是项目的I-956F。它的正式用途是登记EB-5区域中心项目中的直接和第三方推广人员。USCIS现行I-956K说明明确规定,凡是为某个区域中心、NCE、关联JCE或者相关证券发行方从事区域中心项目推广的Direct or Third-Party Promoter,包括Migration Agent,都可能需要提交I-956K。这个范围还包括为其他推广机构工作的Subagents和Employees。

所以最典型的中国移民机构,如果实际上在介绍EB-5项目、招募投资人、促成投资认购、并因为投资人最终认购而获得报酬,就不能简单把自己理解成“只是一个海外咨询机构,美国EB-5监管和我无关”。RIA的规则本来就是为了把这类第三方Migration Agents纳入项目透明度和诚信体系。

3. 不是只有公司要登记,参与推广的个人也可能涉及I-956K

这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假设美国项目方和中国A移民公司签订推广协议,A公司下面又有销售人员或者Subagent实际向投资人推广项目。USCIS目前的I-956K说明明确提到:受雇于或者代表另一个Promoter进行推广的人,也可能需要提交自己的I-956K。表格甚至专门要求填写你是否受雇于其他Promoter、该Promoter名称、Registration Number以及双方是什么关系。

所以RIA建立的不是简单的“总代登记一次,下面所有人自动覆盖”,而是一套试图看清楚到底是谁在向EB-5投资人销售这个Offering的登记制度。当然,如果Regional Center、NCE或者JCE只是推广自身已经在相关项目申报中披露的Offering,USCIS说明也存在不需要因此再单独提交I-956K的情形。因此具体是否需要单独提交,要看其身份和实际推广活动。

4. I-956K什么时候提交?

不是等投资人已经把钱汇完以后再补一个登记表。USCIS现行说明明确表示:Promoter应当在代表相关实体开展推广或者推广EB-5 Offering之前提交I-956K。这个时间顺序非常有意义——它说明I-956K的目的不是事后统计谁卖了多少项目,而是在推广行为发生时就把参与人员纳入RIA合规体系。

如果推广人员后来新增合作项目、终止合作,或者修改原有书面协议,I-956K制度还要求按照规定提交Amendment,更新其当前代表的实体和相关协议关系。所以Promoter Registration不是一次性拿一张“终身EB-5销售执照”,而是一套需要随着推广关系变化持续更新的信息体系。

5. 为什么RIA要专门管移民中介?

因为EB-5和普通移民咨询最大的区别之一,是投资人不仅在申请移民,同时还在购买证券。一个推广人员对投资人说“这个项目最好”“这个项目本金很安全”“这个项目还款能力最强”“现在就应该投这个项目”,如果与此同时他在投资人认购以后可以获得几万美元佣金,那么显然存在非常现实的Conflict of Interest——利益冲突。

推荐者不是天然不能收钱,商业销售收佣金本身也并不神秘。问题是:投资人知不知道推荐者收钱?以及收多少钱、为什么收、谁支付?这就是RIA把Promoter Registration和Compensation Disclosure放在一起的原因。

6. 法律要求项目方和推广人员之间存在书面协议

RIA并不只是要求推广人员填一张I-956K。法律还要求区域中心、NCE以及相关关联JCE与代表它们进行推广的Direct or Third-Party Promoters维持书面协议。这份协议应当落实EB-5推广规则和合规标准。8 U.S.C. §1153(b)(5)(K)明确规定了这一Written Agreement要求。

I-956K表格本身也直接询问推广人员是否已经与其代表的相关Regional Center、NCE和关联JCE签订所要求的Written Agreement。所以正规的RIA后EB-5销售结构不应该只是“美国项目方认识一个中国朋友,这个人帮忙介绍客户”。如果这个人实际上承担了法律意义上的Promoter角色,就会进入RIA规定的登记和协议框架。

7. I-956K不是USCIS认证销售资格

这里也需要避免另一个方向的误解。一个人提交了I-956K,不应该被宣传成“这个顾问经过美国移民局认证,所以他推荐的项目值得投资”。I-956K叫Registration,本质上是一套监管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它不是USCIS对某个销售人员投资判断能力的背书,更不是证券投资顾问牌照、Broker-Dealer License或者项目安全认证。

是否还需要满足SEC、FINRA或者州证券法下的注册要求,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RIA本身也明确规定,Direct和Third-Party Promoters除了遵守DHS制定的EB-5规则,还必须遵守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律。所以I-956K Registered不能翻译成SEC Licensed——两套体系不能混淆。

8. 真正重要的变化:推广佣金必须向投资人披露

这可能是RIA对普通投资人最有价值的变化之一。现行法律要求,区域中心投资人的相关申请必须包含一项由投资人签署的Disclosure,披露内容包括区域中心或NCE所知道的、因为该投资而已经支付或者将支付给相关人员的Fees、Ongoing Interest以及其他Compensation。法律还特别点名包括Agents、Finders以及Broker-Dealers。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投资产生了一笔销售佣金,这件事情原则上已经不应该继续停留在“这是项目方和渠道之间的内部商业秘密”。RIA明确把它变成了投资人应该获得的重要披露信息。

9. I-526E甚至直接问投资人:你收到费用披露了吗?

这不是项目方自己内部做个表就结束。USCIS现行I-526E说明中专门有Disclosure of Fees这一项。投资人需要确认Regional Center是否已经向自己提供所有因为这笔投资而支付给Promoter的费用、持续性利益以及其他补偿的披露。

所以RIA后的逻辑非常清楚:项目方披露→投资人收到→投资人在自己的I-526E中确认。这就把Promoter Compensation从项目方后台信息拉到了Investor-Level Disclosure这一层。

10. I-956F层面也要披露推广报酬

费用透明不只是I-526E层面的要求。RIA要求项目在项目层面申报时披露支付或者准备支付给Agents、Finders、Broker-Dealers的相关费用、持续利益、其他补偿,还要说明这些人提供什么服务因此取得这笔报酬,以及在已知情况下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

I-956F本身还要求项目披露Regional Center、NCE、JCE、Principals、Attorneys以及负责项目Recruitment或Promotion人员之间现存或者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所以今天一个EB-5项目的销售费用理论上应该同时出现在项目合规层、推广人员登记层以及投资人披露层——这就是RIA试图建立的透明度结构。

11. 投资人交的“管理费”,是不是全部都是中介佣金?

当然不是。这是必须区分的。例如一个项目收取80万美元投资本金和8万美元Administrative Fee。这8万美元可能覆盖很多东西:区域中心费用、基金管理、证券发行成本、项目行政管理、法律和会计、投资人管理,以及Promoter Compensation。所以不能简单说“管理费8万美元,所以移民中介拿8万美元”——不一定。

真正应该问的是:这8万美元里面有多少最终用于支付推广人员?而且Promoter Compensation也不一定完全来自投资人单独支付的Administrative Fee,项目的具体费用结构可能更加复杂。所以Administrative Fee和Promoter Compensation是两个需要分别理解的概念——前者是投资人向项目支付的一类费用,后者是项目体系为了营销和投资人招募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报酬。二者可能存在资金联系,但绝不是天然相等。

12. 为什么知道佣金很重要?

假设两个项目。项目A告诉投资人:顾问介绍你投资这个项目,如果你最终完成投资,顾问所在机构将获得5万美元推广报酬。投资人至少知道这个人的推荐存在经济利益。项目B的顾问告诉投资人“我是完全站在你这边独立帮你挑项目的,这个项目是我个人认为市场上最安全的”,结果后来才发现他推荐项目A可以拿2万美元、推荐项目B可以拿8万美元。这时问题就完全不同。

并不是说收8万美元的项目一定比收2万美元的项目差,而是投资人应该知道这个推荐背后的经济激励。只有知道利益关系以后,投资人才有机会判断:这是独立建议?还是销售建议?RIA的意义正是在这里。

13. 推广费很高,本身是不是违法?

不能这样简单判断。RIA并没有规定“EB-5推广佣金最高只能是多少美元”。法律关注的是更复杂的几个问题:是否披露、推广人员是否登记、是否存在符合要求的Written Agreement、Promoter是否符合诚信要求、费用安排是否符合适用的证券法和移民法、推广过程中有没有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法律本身明确要求DHS建立permissible fee arrangements相关标准,同时要求Promoters遵守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律。

所以看到“销售佣金5万美元”不能只凭金额判断是否合法。但金额越大,投资人越应该清楚谁拿、为什么拿、是否已经披露、以及推荐意见有没有受到报酬结构影响。

14. Promoter还要满足“不是不合格人员”的诚信要求

I-956K也不只是登记姓名和公司。RIA要求Promoter确认自己不存在相应法定诚信禁止情形。法律要求每一个Promoter作出Certification,确认其不属于相关Integrity规定下的Ineligible Person。这和RIA对Regional Center Principals、NCE、JCE、基金管理人员建立的诚信监管方向是一致的,目的就是避免有严重欺诈、证券违法或者其他规定问题的人换一个销售公司名字以后又重新进入EB-5市场。

更重要的是:如果DHS认定一个Promoter违反相应推广规则,法律允许对其Suspend甚至Permanently Bar,禁止继续参与区域中心EB-5计划。所以I-956K不是一张毫无后果的登记表——它背后对应的是监管责任。

15. 对中国投资人来说,最值得问的不是“这个机构大不大”

以后一个中国移民机构推荐EB-5项目,完全可以问几个非常具体的问题:第一,你们在这个项目里是什么身份——Migration Agent?Third-Party Promoter?还是完全不从项目方获得报酬的独立顾问?第二,这个项目涉及哪些I-956K登记——负责推广的实体和个人是否已经按照适用规则进入登记体系?第三,你们和Regional Center或者NCE之间有没有Written Agreement?第四,如果我投资,你们或者上级渠道一共会从项目方获得多少推广补偿?第五,这些费用在哪里向我正式披露?

这些问题不具有攻击性,RIA本身就是朝着这个方向设计的。

16. 尤其要警惕“我们不向你收费,所以完全没有利益冲突”

这是EB-5销售中非常容易让人误解的一句话。移民机构可以对客户说“我们的项目介绍服务免费”,这句话可能完全真实——客户确实没有直接给它一分钱。但这并不代表它没有因为这笔交易获得报酬。它可能从Regional Center、NCE、发行方、上级渠道、Broker-Dealer那里取得Promoter Compensation。

所以判断利益关系,不能只问“我付没付你钱”,真正的问题应该是“如果我投资,你会不会因此从任何人那里获得钱”。这才是RIA费用披露真正试图解决的问题。

17. 也不要因为顾问拿佣金就自动否定他的意见

透明度的目标不是建立另一个极端——“只要有人拿项目佣金,他说的话全部不可信”。房地产经纪人有佣金,证券销售人员也可能有报酬,商业世界里因为完成交易获得收入非常普遍。真正重要的是:身份是否清楚、利益是否披露、陈述是否准确、投资人有没有把销售建议误认为独立投资顾问建议。

一个非常透明的Promoter可能直接告诉你“如果你选择这个项目,我们会获得X美元推广补偿”。这并不自动证明项目好,但至少投资人拥有了判断这份推荐意见的必要背景信息。这比一边拿高额佣金一边自称“我是完全独立站在投资人立场替你筛项目”要透明得多。

18. 项目尽调时应该专门增加一个“销售链条”页面

传统EB-5尽调最喜欢画:投资人→NCE→JCE→项目,这是Capital Flow。RIA以后还应该另外画一张Distribution Flow:Regional Center/Issuer→美国Broker-Dealer→海外Master Agent→中国Migration Agency→Subagent→具体顾问。然后在每一层旁边标注是否属于Promoter、是否存在I-956K、与谁签署Written Agreement、谁支付报酬、大致报酬结构是什么。这样投资人才真正知道:我是通过怎样的一条销售链条进入这个项目的。

19. I-956K真正改变的是EB-5市场的一条基本规则

过去EB-5投资人最容易看到的是投资多少钱,却很难看到是谁因为这笔投资赚钱。RIA试图改变的正是这一点。今天的区域中心EB-5制度要求推广人员进入登记体系、存在相应书面协议、遵守移民和证券监管规则、项目披露推广关系和补偿、投资人自己的I-526E还要确认已经收到相关Fee Disclosure。

所以投资人以后看到一笔Administrative Fee,不应该只问“这笔钱能不能少一点”,还应该问“这笔钱最终去了哪里”,以及更关键的一句:“谁因为我选择这个项目而获得报酬?”如果推荐人会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本身并不必然说明项目有问题,真正重要的是这件事情应该被看见。而I-956K和RIA后的费用披露制度,就是为了让过去隐藏在EB-5项目销售链条后面的这部分关系,逐渐从黑箱变成公开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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